文/柳宇霆
(作者柳宇霆,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学者;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又是一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工伤认定纠纷。
2020年,因受疫情影响,黑龙江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在6月份执行弹性工作制。2020年6月18日上午,员工柴媛居家办公期间,被逃窜至龙凤小镇小区的犯罪嫌疑人靳谋杀害。其家人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黑龙江省人社厅和大庆市人社局却认为,“柴媛被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因果关系”,均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柴媛家人遂将上述部门告上法庭。经法院一审判决,作出撤销黑龙江省人社厅和大庆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近期大庆市人社局重新认定柴媛为工伤。
人社部门先前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应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以下规定:职工具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等情形,认定为工伤。考虑到柴媛在案发时并没有到单位上班,在时间和空间上并不具备必要条件,所以给实际工作中的工伤认定带来了一定难度。
但是,具体问题还应当具体分析。柴媛在家确属事实,但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所在单位执行弹性工作制,在这种特殊的情势下,不应拘泥于正规的上班时间和地点,居家办公也应等同于正式上班。根据人社部相关意见,“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也说明弹性工作制符合要求。
就这起工伤认定纠纷而言,关键点在于是否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人身伤害”。疫情期间,柴媛在家上班、从事工作,并不乏有力的证明。比如,柴媛手机和电脑中的信息证实,“当天还在做一周工作总结,以及负责联系协调专家的工作”,“失联之前的8时02分、10时27分以及11时”,“通过手机分别向单位的3位同事发去《编研中心周工作总结》等材料”,之后她遭凶手控制杀害。可以说,柴媛的遇害与履行工作职责、降低对犯罪的警觉度等有着直接的关联。
从立法精神看,对居家办公的遇害职工认定工伤,也符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潮流。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立足点是“保护劳动者权益”。根据最高法出台的若干司法解释,只要是“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等情况,就应在法院支持之列。司法解释对行政法规的“扩容”,也正是源于对上述立法精神的把握和坚守。
不仅如此,在司法实践中,《工伤保险条例》明确的“工作场所”,往往会视情作广义理解,而不是限定于“所在单位的办公场所”。去年2月,湖北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医生刘文雄在家中猝死,起初,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但是,当时正值疫情防控紧张时期,他在生前一个月共接诊患者3181人,因防疫任务耽误了病情。最终,当地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刘文雄为在防疫备勤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予以认定为工伤。
保护劳动者,法治应不拘一格、与时俱进。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大背景下,随着远程办公等新兴技术的普及,在家工作也将成为社会惯常。这起沸沸扬扬的工伤认定纠纷,则凸显了在家办公新工作模式可能遭遇的现实问题。居家办公、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劳动者权益,不应置于法律保护之外。从立法到司法、行政,破除机械操作的惯性,完善权益保障机制,才能真正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也给予他们最大的善意、最暖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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