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社局:企业不得以职工“黄码”居家隔离观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居家办公应支付相应工资

2021年08月10日 10:45:03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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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0日,南京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疫情防控最新情况。 

  发布会上,南京市人社局一级调研员郁永春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相继接到疫情期间职工权益保障有关方面的咨询和诉求,如防控措施涉及职工假期如何使用、工资支付如何处理等。对此,我们组织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及时研究,分别就 “黄码”职工居家隔离观察期间和“绿码”职工因防疫措施需要,及有关涉及的假期、工资支付等问题提出答复意见,指导企业与职工妥善处理相应问题。

  一、 关于“黄码”职工居家隔离观察期间年休假使用、工资支付等问题。

  1、居家隔离观察期间工作安排与假期问题。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员工协商,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企业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告知职工,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职工在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期间“黄码”,按防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的,假期不因与居家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

  2、居家隔离观察期间工资支付问题。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依法支付相应工资;企业未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或职工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3、保障“黄码”转“绿码”职工劳动权益。企业不得以职工“黄码”居家隔离观察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黄码”转“绿码”的,及时告知企业,及时复工,履行劳动义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岗的,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企业应及时安排“黄码”转绿的职工恢复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排职工复工。

  4、职工因“红码”实行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期间有关假期、工资支付等问题,参照“黄码”职工处理。

  二、关于“绿码”职工因防疫措施需要涉及假期、工资支付等问题。

  1、“绿码”职工因疫情防控要求(如实行小区、楼栋封闭封控等)实施隔离观察或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参照 “黄码”职工居家隔离观察的居家办公、统筹使用假期等工作与假期安排情形,由企业依法支付相应工资。

  2、职工因公出差在外地期间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隔离观察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本单位相关薪酬规章制度依法支付工资。

  3、职工请事假或休假在外地。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支付,依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例如:在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假期内企业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事假、休假期满,确因防控隔离措施要求无法正常返岗工作的,参照 “黄码”职工居家隔离观察的居家办公、统筹使用假期等工作与假期安排情形,依法支付工资。

  三、如果企业没有照这个标准执行,职工该如何维权。如果企业没有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可以向企业所在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查处,责令企业纠正违法行为,支付职工应得的工资等;也可以向市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依法调解双方的劳动争议,调解不成的依法裁决企业履行法定义务、落实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关市及各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地址、电话可在市人社局官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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