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分子“被骗”3100元后要起诉,可笑!|荔枝时评

2021年07月07日 11:22:16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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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杨晨

  (作者杨晨,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学者;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这些天,一则关于女大学生成功“反骗”的新闻火了。6月25日,湖南某大学大三学生小江在寝室收到一个陌生来电,对方声称是“银联总行的工作人员”,说小江的银联账户已欠了数万元,并且给了她一个网址链接,要求她点开链接立即转账到该银行账户上。为博得信任,骗子先行给小江支付宝转了3100元。小江察觉被骗,于是没有继续转账。骗子多次电话“轰炸”,威胁要告小江让她坐牢。此事在网络发酵后,立即引发网友热议。

  透过屏幕,我们都能感到骗子的气急败坏。电信诈骗是屡骗不爽的红火生意,从来只有骗子骗别人的份儿,谁想到骗子竟然栽在一个女学生手上。3100元打了水漂,不仅腰包严重受损,更重要的是,搞臭了“名声”,以后还怎么在“江湖”上混?

  其实,骗子威胁小江,看似声嘶力竭,却并不能真拿小江怎么样。自己是干什么的,难道心里没点数吗?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是违法犯罪行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冒充无辜的受害者,还想利用司法机关来为自己“站台”,这层薄薄的窗户纸一捅就破,一旦假戏真唱,不是明显的自投罗网吗?

  还有,被“骗”的3100元是什么性质,也不能故意搅浑水。骗子给小江支付宝转钱,并不是大发慈悲,也不是脑子犯糊涂,而是为了“放长线钓大鱼”。这3100元实际上就是一块“诱饵”,只不过被人识破了而已。虽然民法典有“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的规定,但根据刑法规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也就是说,这“来路不正”的3100元,本该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不在依法返还之列。

  再说了,小江清白无辜,根本就不怕告。骗子声称小江“骗”了自己,认为这种行为与其他诈骗行为没有区别。其实,区别很大。小江的行为属于公民的自力救济,而骗子的行为则是妥妥的违法犯罪。这是因为,小江与骗子周旋,为了制止和对抗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主观上并没有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从事后情况看,小江还积极到银行咨询是否违法,且银行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公力救济,这些都阻却了违法,小江大可不必担心。

  女大学生“反骗”3100元,骗子还叫嚷起诉,就是一个笑话。但是,面对猖獗不止的电信诈骗犯罪,却决不可掉以轻心。近年来,公安机关开展了数轮打击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专项行动,一批不法分子被绳之以法,但大额甚至巨额诈骗案仍不时见诸报道。究其原因,有效遏制违法犯罪乱象,不仅要靠严厉的执法、司法行动,也要靠广大公众法律素质、警觉意识、防范能力的提高。

  回放这起“反骗”事件的全过程,学校方面的培训教育,女大学生的高度警惕与从容应对,一点点构筑起坚实的“防骗墙”,值得肯定与借鉴。骗子叫嚣起诉,还是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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