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现城市布局优化、人居环境改善、产业升级增效、文化记忆延续,促进城市能级和竞争力的持续提升,近日,淮安市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试行)》)。
《实施意见(试行)》共六部分,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更新重点和类型、实施路径、相关政策、组织保障。同时成立了淮安市中心城市建设暨城市更新工作指挥部。 坚持以人为本,利民惠民;规划引领,品质为先;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区治理,持续长效的原则。 以建成年代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产业布局不合理、整体风貌差的老旧住区(城中村)、老旧厂区、老旧街区为更新重点。更新类型分保护传承、优化改造和建新提升等三类。 一是编制更新规划。规定各县(区)建立城市更新信息化基础数据库和更新改造项目储备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合理确定更新单元配置要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更新项目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是明确更新主体。规定城市更新项目原则上按照“市级统筹、县(区)负责”实施,鼓励社会投资人、国有企业参与城市更新。对涉及跨区域、市级重大工程的城市更新项目,可由市级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与社会投资人组成的更新联合体会同各区共同实施。 三是确定更新单元。规定各县(区)要结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进行更新单元评估,综合群众意愿、区域现状、社会稳定风险、资金平衡等方面因素,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 四是审核更新方案。规定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方案,经属地政府审核后,报市中心城市建设暨城市更新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对涉及跨区域、市级重大工程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由属地政府报市中心城市建设暨城市更新工作指挥部审核;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是探索试点先行。规定在启动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同时,各县(区)遴选一个或多个相邻的更新单元作为试点项目,采取“一案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推进项目实施,通过探索创新、系统磨合、总结集成,为城市更新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 六是组织项目验收。规定实施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项目基本建设手续并组织建设;各县(区)政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实施主体完成相关设施移交、运营管理等工作,履行协议约定。 规划管控。城市更新规划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划定更新单元。毗邻的城市河道、滨河绿地可纳入更新单元统一规划更新和指标平衡。更新单元内更新强度按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总体管控和综合平衡。在控规范围内,为保障公共利益目的实现,可适度提高容积率。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因改造利用公共空间新建、改建各类设施出现影响日照间距、占用绿地空间等情况的,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予以解决。原有建筑间距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改造方案不得减少原有建筑间距。 用途调整。在符合区域发展导向和相关规划用地要求的前提下,允许用地性质的兼容与转换,鼓励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复合、集约设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可设定兼容性用地及确定一定数量的弹性用地,经过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作为主管部门上报政府变更用途的依据。 土地供应。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安置房用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城市更新项目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可按照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不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征收实施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征收安置补偿、土地整理等工作,形成“净地”后,可采取带建设方案招拍挂等方式供地。 补偿安置。城市更新涉及安置的,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安置房统一规划建设,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对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进行市场化评估、补偿,给付被征收人用于购置安置房。购房款须在安置房销售前支付至被征收人个人账户,专项用于购买安置房。安置房销售价格不高于周边商品房平均价格,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资金筹集。县(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市级财政安排奖补资金,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鼓励各县(区)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筹措更新改造资金,引导社会投资人、国有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出资参与城市更新。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依法合规对实施城市更新的企业和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允许业主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专有部分门窗节能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鼓励业主通过直接出资、使用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空间和公共收益等方式参与老旧小区改造。鼓励供电、通信、有线电视、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运营单位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加大自身投入,参与城市更新工作。 税费减免。符合规定的城市更新项目,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相关减免政策。同一项目原多个权利主体通过权益转移形成单一主体承担城市更新工作的,经属地政府确认,属于政府收回房产、土地行为的,按相关税收政策办理。 行政审批。将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纳入“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简化报批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和用地性质变更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无需再办理用地手续。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低风险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的,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健全相关各方联合验收机制。 资产登记。城市更新中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协议搬迁、房屋征收、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市场租赁方式取得原建筑使用权;既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也不需要取得原建筑使用权的,经充分征求原建筑权利人意见后依法实施。 此外,《实施意见(试行)》还就组织保障等做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