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成了“避孕药” 母猪不孕之责谁来承担?法院判了!

2021年06月11日 19:47:39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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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象牧业有限公司是南通如皋一家专门经营种猪的企业,2017年起,企业的100多头母猪不再怀孕了,公司怀疑是猪吃的兽药有问题,于是把兽药厂家告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厂家承担20%的责任,赔12万多元,万象牧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6月1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6年10月,万象牧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购买了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宫炎丸。第二年,公司给养殖的210头母猪使用了该款药品,而后其中的100多头母猪不再生养,丧失了繁殖能力。2018年,万象牧业公司屠宰部分母猪时,才发现这些母猪的子宫颈闭塞。经专业部门检测,这100多头母猪都存在子宫病变不能正常受孕的情况,与使用了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宫炎丸有因果关系。

  被告认为,万象牧业公司并非通过厂家或正规门店购买的兽药,而是使用了电话营销再邮寄的方式,难以证明原告所用的兽药确为自己公司生产。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琰说:  “我们通过了解,兽药现在在很多情况下以电话营销和邮寄的方式也是比较普遍的,我们认为不能以这样的营销途径来直接否定产品是大华公司生产的这样一个事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财产损失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过评估,丧失剩余能力的104头母猪的自身价值为34万多元,不能生产猪仔造成的间接损失为24万多元,同时企业为查明种猪子宫病变不能正常受孕的原因,支付检测费和公证费2万多元,合计造成各类损失60多万元。南通中院经过审理,改判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兽药企业应该对60多万元的损失全部予以赔偿。

  刘琰解释: “ 既然认定了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就要全赔,本案是一起产品侵权责任纠纷,判令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这样是有助于促进兽药生产企业规范经营,保护广大养殖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查多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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