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苏网讯 有效实施并不断健全破产制度,通过破产清算规范市场主体,有助于促进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将修改企业破产法,同时开展执法检查,计划结合执法检查有针对性地进行修改。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定于6月份开展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4日上午,执法检查组召开了相关动员会。
《企业破产法》实施14年来,社会对破产的观念认知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逐步形成了依法受理和处置破产申请的良性循环。据统计,2017年以来,江苏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破产案件18117件,年均增幅55.89%,在优化经济结构、化解过剩产能、加强环境污染治理等工作中,取得了积极成效。
动员会上,多个部门也提出,在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疫情和外部环境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的大背景下,依法进行破产对企业转型升级、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尤为重要。但目前还存在办理企业破产时间长、破产财产处置价值偏低、破产成本较高等问题。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副行长王海龙就提出,现行《企业破产法》无法满足金融机构破产对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特殊需求,滞后于实践需要,建议在金融机构破产申请主体、申请条件、使用主体、清偿顺序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实现风险处置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
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是当前《企业破产法》修订面临的另一“难点”“堵点”问题。记者了解到,当前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难题主要包括金融不良信用信息及市场监管部门不良信息修复难,直接影响重整企业获得信贷,影响企业招投标、进出口、银行开户、资质认定等。省高院副院长李玉生建议说,要进一步研究重整不良信息修复方式,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及相关单位探索在不良信息无法删除的情形下,为重整企业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和必要便利。
本次执法检查将着重围绕全国人大要求的破产案件审判情况、破产重整制度实施情况、破产管理人制度实施情况、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实施情况、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情况等十个方面的内容。同时,高度重视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企业反映强烈的一些突出问题,如 “不能破”、 “不敢破”、“不好破”等等。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刘正则 摄影/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