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环境日:私排废油致300万损失、捕杀中华鲟……他们受到法律制裁!

2021年06月05日 17:29:26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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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荔枝新闻讯 今天(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昨天,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排放油污的行为造成了300多万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长期从事船舶油污水、残油接收业务。去年9月22日晚上9点多,马某喊上了雇员沈某驾驶船舶从长江南岸三江口水域行驶到长江北岸滁河小河口附近,马某通过操作柴油机、放油管、油泵等设备,将船舱中的油污水排放到小河口水域,之后驾船离开了现场。他们排出的污染物附着在滁河两岸芦苇及附近裸露泥土表面,在河面上形成了3.5公里油污带。相关部门巡查时发现了这一情况,调查后抓获了马某和沈某。

  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安洪强介绍,“如果直接卖给下家的话,下家在接收的时候会收取一定的费用,因为这个里面有水,为了节省这个费用获取更高的收益,被告人把油污水当中的水这部分直接排掉,剩下的油就变得更多了。”

  虽然马某本意是排油污水,但由于操作不当,将废油一并排出去了,造成了污染。经过环保部门鉴定,马某排放的废油属于危险废物。事后多个部门组织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了应急处置,造成应急处置费292万多元,生态环境损害12万多元,总计304万多元。法院经过一审审理查明,马某属主犯,沈某属从犯,两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

  安洪强介绍,“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公私财产超过100万元就属于《刑法》规定的后果、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应当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

  捕杀中华鲟 男子获刑一年四个月

  中华鲟被称为“水中大熊猫”、“鱼类活化石”,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而且数量十分稀少。就是如此宝贵的中华鲟竟然被南通一名男子端上了饭桌!昨天,南通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长江水域首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今年3月份,长航南通公安启东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有人在长江口水域偷捕到了野生中华鲟,立即展开调查锁定了嫌疑人李某,从他家中查获了被分解的野生中华鲟50多斤。

  据李某交代,3月6日当天,他在捕捞“鳗鱼苗”时,捞出了一条中华鲟,本想高价出售,但是无人敢买,最后决定自己吃了。李某在法庭上称“中华鲟被捞出来的时候已经一动不动了,他确定已经死亡了,觉得卖不掉太可惜,所以想吃了。”

  经过专业鉴定,这条中华鲟有1米多长,年龄在5到6岁,属于非常罕见的野生成年中华鲟,经济价值大约在19到37万元。李某捕捞时使用的网具为单桩框架张网,属于禁用网具。南通崇川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蒋君介绍,“这种网的开口非常大,长有四米多,宽有一米多,网深有十几米长,而且网深非常狭窄,网目非常密 ,这是一口定制的张网,开口处随着洋流的作用,在它网口的任何鱼类都有可能被捕到”。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没有取得鳗鱼苗的专项许可还到相关海域用禁用渔具捕捞已违法,而他在意外捕捞到中华鲟后,明知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依然实施出售和食用等行为,也触犯了《刑法》。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李某捕捞致死中华鲟的行为给自己带来了刑罚,也给长江水域生态造成了影响,那么渔民发现或者误捕野生保护动物该怎么办呢?南通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审判员张弦介绍,“合法捕捞的渔民如果遇到这种类似的情况,一定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时向我们的渔政主管部门去报告或者寻求公安部门的帮助”。

  法官提醒,要在专业指导下进行救助和放生,即便捕捞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死亡,也具有极高的科研价值,不可随意处置。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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