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苏网讯 今天,江苏省检察院发布了全省涉环境案件的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典型案例就是被告人非法收购、出售上百只海龟,最终获刑。
今天,记者从江苏省检察院了解到,去年全年共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281件464人,提请公诉1832件4018人,立案办理生态环境领域民事公益诉讼590件,提请民事公益诉讼158件。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方林介绍,“2020年以来,共对各类危害野生动物案件审查批捕44件53人,提请公诉585件1268人”。
在今天的发布会上,省检察院发布了8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2018年,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扫黑除恶案件中,发现“黑老大”涉嫌非法收购1只海龟,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发现被告人黄某在没有野生动物保护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从海南多地收购渔民非法捕捞的112只绿海龟、玳瑁等海龟类动物,再出售给他人用于观赏和放生。涉案的海龟都属于国家保护动物,总价值58万多元。今年1月份,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这期间,检察机关联合多部门将涉案海龟护送回家。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柳慧敏介绍,“我们协调多部门联动,妥善救助海龟,修复受损海洋生态链,取得较好效果”。
据了解,全省检察机关把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作为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聚焦重点难点,开展了四个专项行动。
一是开展非法捕捞专项整治,助力长江流域“十年禁渔”。2020年以来,共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批准逮捕37件61人,提起公诉618件1232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85件,放生各类鱼苗100余万尾。淮安清江浦区检察院办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蔡某等六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时,通过公开听证阐释涉案禁用工具的性质及行为危害,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缴纳3.8万余元修复生态环境,组织增殖放流鱼苗种4万余尾,出台了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为辖区内水生资源拉起多维度保障线,实现生态环境领域恢复性司法。
二是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护航“美丽江苏”建设。2020年以来,共对污染环境犯罪批准逮捕113件196人,提起公诉319件934人。通过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督促回收或清理危险废物3.7万余吨。苏州昆山市检察院在办理李某林污染环境案中,通过自行侦查,深挖幕后主管,依法追加单位犯罪,追诉3名责任人员,督促企业缴纳298万余元修复环境,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南通如皋市检察院办理的某公司、陆某等4单位13人污染环境案,通过完善证据体系,依法追加起诉3家上游企业,推动涉案企业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900余万元,既有效惩治了环境犯罪,又推动了环境领域社会治理和生态修复。
三是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守护国有矿产资源。2020年以来,共对非法采矿采砂案件批准逮捕82件148人,提起公诉226件582人,通过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挽回国家损失400余万元。南通崇川区检察院办理彭某兴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认定彭某兴等人盗采江砂3.6万余吨,破坏生态环境。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令彭某兴等3人在全国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彭某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赔偿损失56万余元。
四是开展打击危害野生动物专项行动,保护生物多样性。2020年以来,共对各类危害野生动物案件审查逮捕44件53人,提起公诉585件1268人。常州市检察院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会签《关于建立野生动物全流程保护的实施意见》,强化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盐城射阳县检察院办理高某龙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邀请专家证人出庭解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河麂(ji)的重要性、以及猎捕的危害后果,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并于诉前赔偿国家资源损失9万元。
全省检察机关将常态化开展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工作,深化协作机制,加强专业化建设,积极履行检察职责,为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此外,要特别提醒广大市民,不要由于一时喜好或好奇就饲养珍禽异兽,涉嫌违法。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审判员李娇介绍,“很多人不知道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野外种群一样,都属于《刑法》第341条第1款的保护对象,未经许可不能贸易、养殖。在此,特意提醒广大群众,切莫饲养珍禽异兽”。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杨尔希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