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柳宇霆
(作者柳宇霆,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学者;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近日,网传黑龙江科技大学一男一女在学校阶梯教室发生性关系,教室监控视频被广泛传播。有网友称,视频中的女生因此跳楼自杀。目前,哈尔滨市公安机关和校方已就不雅监控视频被泄露一事展开调查。据悉,“女生跳楼”的消息系谣言。
私域中的行为,不能摆放在公域中任由展览,这是人所皆知的文明常识。教室乃是老师上课、学生学习的地方,不是你侬我侬的伊甸园。现在,我们还不清楚在大学阶梯教室发生性关系的这对男女是什么身份,什么关系,但无论如何,不顾社会影响,在教室这样的公共场所私密接触,就是一种有碍观瞻、有违道德的行为。
事件本身的“劲爆性”很容易让“吃瓜群众”意识到道德上的问题,但细看新闻报道就会发现,在道德谴责之外,这起事件还有更值得关注的问题。从泄露不雅监控视频,再到传播女生跳楼谣言,整个过程都有突破法律红线之嫌,不能不引起警觉。
首先,这段视频是教室的监控视频,而且“数次改变视角或对焦”,那么,是否有人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故意录制监控视频?如果属实,这种行为就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利的行为。《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作出赔偿。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当然,制造传播不雅视频另当别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种制作上传不雅视频到互联网的行为,达到入罪门槛后,应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当事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甚至更重的刑罚。
其次,目前几乎可以肯定,“视频中的女生因此跳楼”纯属无中生有。或许,这对于造谣者来说,只是一种唯恐天下不乱的玩笑之举,但客观上而言,却会给当事人带来沉重的心理压力,也干扰了警方和校方的正常调查,这是对社会正常秩序的扰乱。
一般来说,如果捏造散布的谣言,只是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只需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即可。但是,捏造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则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这则谣言如何定性,还要看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
历史是有记忆的。大学教室不雅监控视频遭泄露,并不是个案。这些年,形形色色的“不雅视频门”借助网络渠道,迅速传播和发酵,赚足了眼球和利益,却也突破了底线,败坏了风气,践踏了法律。而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连同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都在为不雅视频的传播埋单。这种尴尬的状况,显然不是一个法治社会应有的景象。
一个社会,要有起码的道德尺度,也要坚决守住法律底线。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大学教室不雅监控视频遭泄露事件,究竟是怎么发生的,背后还有没有责任人,应当调查个水落石出,让践踏法律者付出应有代价。这也是一堂面向公众的法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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