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提请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将提高红十字会公信力作为规范的重点内容,对处分捐赠财产、信息公开制度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明确职责定位 红十字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
《条例(草案)》明确了红十字会组织社会救助团体的定位,规定“本省红十字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人道领域工作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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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按照行政区域建立地方红十字会,并对所需经费做了保障。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地方红十字会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事业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条例(草案)》还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地方红十字会鼓励支持开展“三救”“三献”工作
红十字会一贯以来的主要工作是通常所说的“三救”,即救助、救护、救援。衔接上位法要求,《条例(草案)》对地方红十字会如何开展“三救”进行了明确,即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提供人道救助,参与灾后重建;在和平时期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建立应急救护培训体系,加强应急救护培训设施建设,普及应急救护和防灾避险知识,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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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红十字会的发展,红十字会的职责领域还进一步向“三献”拓展,即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及造血干细胞捐献。《条例(草案)》也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开展相应的宣传动员、捐献服务、表彰激励、缅怀纪念等工作。特别提出,要建立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纪念园等纪念场所,提供捐献转运快捷通道,保障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及其直系亲属依法享受优待政策。
加强监督监管 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近年来,如何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监督引起社会广泛热议。《条例(草案)》将提高红十字会公信力作为规范的重点内容,回应社会关切。明确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和主要职责。规定处分捐赠财产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若违背且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将捐赠财产和其他财产分开管理,捐赠资金不得用于红十字会工作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针对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接收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必要成本,《条例(草案)》要求,执行项目发生的物流、聘用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等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财产中列支必要成本,应当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者事先明示。
此外,信息公开制度也在《条例(草案)》中得到明确,要求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和使用情况,并同时在红十字会网站等平台发布,接受社会监督。而且,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罗聪懿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