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我们家姐弟三个人,父亲原有一套房,去世之前立下遗嘱,把这套房给了我弟弟,但因为我在此之前一直和父亲住在一起照顾他,所以父亲遗嘱中也说,我可以一直常住。前段时间,弟弟弟媳为了买学区房,要求把这套房子卖掉,请问这是不是侵犯了我的权利?
答: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您通过您父亲的遗嘱对房子享有居住权,您弟弟弟媳要求出卖房屋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居住权。
协议约定不给员工买保险 有效吗
朱先生:2019年6月,我应聘到某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职工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社会保险费,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00元。我觉得还是多拿工资好,未多加考虑便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3500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2020年10月,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没有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公司为我们这些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但公司坚持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请问公司的理由是否合法?
答:
本案实际上涉及社会保险是否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约定的问题。意思自治、平等协商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这种“自治”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该案中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本案中,双方约定公司不负责为当事人办理社会保险,虽然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自愿签订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姚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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