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白晶晶
(作者白晶晶,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新闻工作者;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又现恶性家暴案件。福建南平,51岁的杨芳已在病床上昏迷60余天。历经两次开颅手术,多块头骨被取掉,她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令人愤怒的是,施暴者不是别人,正是杨芳的丈夫张成。
在长达三十年的婚姻中,这样的施暴不止一次,在杨芳儿子张勇的眼中,母亲常年的隐忍、父亲动辄挥舞的拳头,让本该零容忍的家暴,反而成了家常便饭。“毫不夸张地讲,我父亲动手把我老妈打趴在地上,不省人事的次数,几只手都数不过来。这几十年下来,打我老妈几十次,好几次鼻梁骨都被打断了。”
家暴绝不是家务事。把家暴从家门后“隐秘的角落”里揪出来,把“保护”打上公屏,已逐渐成为社会共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对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长期或者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施暴者构成犯罪的,必须从严打击、依法严惩,这也是司法机关在处理家暴案件时秉持的态度。
但是,如果施暴者罹患精神类疾病,还能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患者当时的精神状态如何鉴定?这都是本案的特殊性所在。据施暴者的姐姐讲述,杨芳丈夫有十几年抑郁症史,此前长期吃药。村干部表示,施暴者患精神障碍疾病多年。当地卫生院开具的一份《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也显示,施暴者患精神分裂症。
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专人负责,定期对精神病人进行随访,建立健康档案,了解身体情况,是政府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要内容。一旦病人出现病情加重,应及时进行相应处置和转诊送医,提前加以危机干预,避免可能出现的恶性事件。然而,本案施暴者,已被多次确诊,现实中却缺少必要的监护和看管。唯一对他负责的,只有屡屡遭其殴打的妻子。
杨芳的困境,正是许多有相似遭遇家庭的写照。近年来,精神病人离婚诉讼难,患者监护权归属问题,让深陷肢体家暴与精神家暴的当事人苦不堪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可现实中,司法裁判更多考虑的是,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和精神类疾病患者的监护问题,不轻易做出离婚裁决。
“患病”的婚姻,不该成为无辜者逃不掉的苦难。
一方面,对于精神疾病患者家属的救济,应有提前量,不能总在恶性事件后姗姗来迟。对杨芳来说,身处家暴漩涡长达30年,她的求助是一步步沉没的。当地村委会、亲戚显然都知晓病情的存在,但杨芳得到的帮助,竟只有挨打时回娘家待几天。女儿异地上班,儿子考上外地大学,对躺在病床上的杨芳来说,救助和帮扶,不能等到施暴的丈夫恢复精神状态。
对受害者提供庇护,加强政策关照,有求必应、积极介入,是妇联、村委会等有关方面应尽的职责。不能总在血的教训之后,才想起亡羊补牢。
另一方面,涉及精神病人诉讼离婚,应有进一步明确的司法指导。避免当事人一方深陷“患病”婚姻泥淖,掉进被施暴的困局无法自救,再度发生恶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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