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政法各单位公示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监督举报方式公布!

2021年05月05日 12:07:53 | 来源:金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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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进行时!目前,镇江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相继公示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具体如下:

  1、中共镇江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求,坚持将“开门搞整顿”贯穿始终,推动查纠整改工作走深走实,现将市委政法委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进行公告:

  一、整改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问题

  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贯彻执行《政法工作条例》等方面情况监督力度不够,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

  二、整改从严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压实问题

  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察、存在的政治立场不鲜明的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

  三、整改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四、整改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整改形式主义仍然存在的问题

  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安排布置任务、提出目标要求不切实际,缺乏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和跟踪问效,组织督查、检查、考核多频过滥,存在随意要求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情况。

  六、整改在加强政法队伍教育管理监督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问题

  对政法系统工作指导、统筹、协调作用发挥不够,较真碰硬开展执法司法监督不到位。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执法司法不严格不规范,群众对政法队伍满意率不高。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或者压案不查,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

  欢迎广大群众予以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相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反映:

  监督电话:0511-84449995;来信地址: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5号楼1楼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委政法委机关纪检监察组。

  中共镇江市委政法委员会

  2021年4月25日

  2、镇江市公安局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评警,根据镇江市公安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现将顽瘴痼疾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司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交往接触,影响案件公正办理;其他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问题

  有案不立,降格立案、违法受案立案;压案不查,不依法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不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降格处理、违规取保候审;其他违规违法办案问题。

  三、违规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直接或者纵容、唆使他人捏造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为罪犯提请“减假暂”;违反规定干预、插手、过问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在为罪犯提请“减假暂”中收受财物、接受吃请、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问题;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脱管、漏管,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其他违规违法情形。

  四、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民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违规参股借贷;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民警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五、精神不振、作风不实、担当不强

  工作不积极主动,存在“温吞水”现象;工作中推诿扯皮,存在“小码头”思想;争先进位意识不强,存在“差不多”思想;解放思想不够,工作上存在“等靠要”思想;担当精神不够,工作上拈轻怕重、敷衍塞责;对待工作“无所谓”,个人考核经常落在后面;上班时间经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影响工作效率;不遵守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无故长期不上班;服务意识淡薄,对群众办事“冷硬横推”。

  如您发现镇江市公安局民警存在上述问题,请随时与警方联系,并对警方改进工作提出意见。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来信地址:镇江市公安局218号信箱

  联系电话:0511-88958222

  受理电话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受理信电截止日期:2021年6月15日

  3、镇江中院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按照中央、省、市相关要求,实行开门搞教育整顿,做到教育整顿全过程接受群众监督、效果让群众评判。现将市中级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向社会公布。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对法院之外各级机关及组织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不及时、如实记录并报告。

  2.法院工作人员违规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转递涉案材料,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不及时、如实记录并报告。

  3.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等违规接触交往,搞利益输送。

  4.对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违纪违法行为执纪问责不到位,制度刚性要求体现不够显著。

  二、违反审判执行工作纪律规定

  1.立案登记制要求落实不到位,存在立案难问题。

  2.胜诉退费机制落实不到位,存在要求胜诉当事人通过执行程序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执行诉讼费用的问题。

  3.执行权分权制约监督机制落实不到位,不规范执行、不文明执行现象未得到有效解决。

  4.针对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的案件,在认定标准上,把握不精确;案件移送公安后,后续跟进工作不到位。

  三、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1.履职不到位,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体条件审查把关不严,法定程序适用不规范。

  2.机制不健全,定案把关机制不到位,日常监管有缺失,案件评查机制不完善。

  3.纪律不遵守,干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要求他人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4.司法有腐败,接受罪犯家属或有关人员请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供帮助。

  四、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1.干警违规经商办企业或参与营利性活动。

  2.干警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3.干警违规参股借贷。

  4.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所任职法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或有偿社会中介和有偿法律服务。

  五、原法院工作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

  1.法院离职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

  2.法院离职人员违规在律师事务所当幕后“法律顾问”。

  3.法院离职人员违规充当司法掮客。

  六、执行案件资产处置不及时

  1.线下财产查控未实现集约化办理,对查控资产管理、执行措施审核等重要节点的监管未能做到高效协同。

  2.执行指挥中心资产管理组未完全实现实质化运转。

  3.查控资产未做到能处置尽处置。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相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反馈:

  举报信箱:镇江市第0019信箱

  举报电话:0511-85319215

  受理电话时间为工作日9:00-18:00,信电截止日期为6月15日。

  4、镇江市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公示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精神,按照中央、省、市相关要求,实行开门搞教育整顿,做到教育整顿过程受群众监督、效果让群众评判。现将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向社会公示。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其他干预司法 “三个规定”的问题。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检察人员经商办企业的;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的;检察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担任检察官所任职管辖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检察官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

  检察人员违规参股他人经办企业的;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的;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对群众举报、控告、申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对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或者不及时审查的;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的;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和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不依法受理,或受理后不及时审查、核查的。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使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对其他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者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许认可的;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为案件承办人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的。

  七、担当精神不强,司法作风不正

  工作推诿扯皮,对群众冷硬横推,敷衍塞责的;履行职责范围内司法救助、普法宣传不到位的;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解答、不受理、不一次性告知的;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规定及时回复的;向案件当事人吃拿卡要的;公车管理使用不规范,违规停放警车的。

  八、贯彻落实“少捕慎诉”司法政策不到位

  对社会危险性等逮捕条件未作综合考量分析,对无逮捕必要的案件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后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回起诉的;案件审查把关不严,对情节轻微应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作出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后判处免刑的。

  九、公诉案件法院退回率较高

  实体审查不细、案件定性不当导致管辖改变而被法院退回的;对于管辖、回避等问题审查不细而被法院以改变管辖或需要回避为由退回的;诉前强制措施采取不当或变更不及时致被告人潜逃而被法院退回的;办案周期过长、释法说理不到位,致被告人对诉讼程序产生懈怠不能及时到案而被法院退回的;未尽审查职责,对于不符合退回条件的案件仍然同意法院退回的。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相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反映。

  联系电话:12309

  邮箱:镇江市南徐大道78号

  受理电话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信电截止时间为6月15日。

  5、镇江市司法局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示

  根据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将镇江司法行政队伍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予以公示: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打招呼的;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的;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二、违规投资经商方面问题开展甄别筛查和全面整改

  干部职工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违规参股借贷;干部职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三、充当司法掮客方面问题开展专项纠查和全面整改

  全面重点核查从法院、检察院离职后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的;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行贿的;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的;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四、公证、司法鉴定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公证人员故意违规违法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鉴定人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从事鉴定活动;鉴定人接受相关人员请托,违规违法进行人情鉴定、金钱鉴定,甚至虚假鉴定。

  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执业行为

  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违规风险代理,变相收取法律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采取分解收费项目等方式乱收费,不按规定开具收费合法票据;代理不尽职尽责,不按时参加庭审,不认真审查致使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延误当事人上诉期等问题;与社会人员合作,在道交、工伤等案件中,干扰鉴定、审判,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虚假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有特殊关系等,诱使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或者采取诱导、欺骗等方式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办理社区矫正案件

  社区矫正机构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工作中违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造成脱管漏管的;对应当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和暂予监外罪犯应当收监执行未提出建议的;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与罪犯亲属串通为罪犯减刑办理提供便利的;违规办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对社区矫正对象违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予以处理的;不认真履职致使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

  举报电话:0511-80820818;

  邮政信箱: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行政中心1号楼3楼;

  受理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

  受理信电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15日。

  (来源:镇江政法、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江检察在线、平安镇江、镇江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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