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诉无锡中兴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宣判。江苏高院二审认定,无锡中兴教育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它立即停止使用“中兴”标识及名称,并赔偿中兴通讯公司86.5万元经济损失。
【中兴通讯诉中兴教育商标侵权案终审宣判】
中兴通讯自去年7月提起的这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在今年4月26日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前夕,迎来终审胜诉判决。
江苏高院经审理认为:中兴教育公司提供的教育服务与中兴通讯公司在先注册的“ZTE”、“ZTE中兴”及“中兴通讯”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同,中兴教育公司在网站使用含有“中兴”字样的文字,及含有“ZTE中兴”标识的图片与中兴通讯公司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教育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与中兴通讯公司所提供的教育服务有特定的联系,侵害了中兴通讯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江苏高院同时认为,中兴教育公司名称中使用“中兴”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中兴通讯公司商誉的恶意,容易引人误认为与中兴通讯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且相关的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据此,江苏高院二审终审判决无锡中兴教育公司侵权,要求它停止使用“中兴”标识及名称,并承担赔偿86.5万元经济赔偿金。
【江苏高院: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案件宣判结束后,江苏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20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相关典型案例。江苏高院表示,将持续推进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不断加大侵犯知识产权的司法惩罚力度。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陈渝娜、杨荣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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