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区发布促进旅游业发展“20条”

2021年03月22日 11:32:58 | 来源:江苏姜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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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1日,2021中国泰州姜堰溱潼会船节新闻发布会暨姜堰全域旅游推介会,重磅发布了姜堰区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20条,涉及项目建设、融合发展、业态创新、品牌创建、环境建设、市场开拓、人才培养等七个方面,奖补力度之大、覆盖范围之广前所未有。

  姜堰区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大力实施“旅游兴区”战略,全力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促进姜堰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将旅游业培育成为全区战略性支柱产业,现结合姜堰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支持旅游项目建设

  1.符合姜堰旅游发展规划、被列入区级以上重点旅游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供应土地指标。被列入创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的单位,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验收合格后,给予创建单位所在镇(街道、园区)创建用地指标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亩。

  2.对新引进符合姜堰旅游发展规划的旅游项目,建成后按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奖励投资额的0.5%;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投资额的1%;1亿元以上的,奖励投资额的1.5%。对项目落户在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4A级以上旅游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核心景区)的,奖励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再奖励投资额的0.5%。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给予项目招引有功人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新创办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效益明显、诚信度高的中小微旅游企业,经认定后,自营业年度起三年内,按银行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企业贷款利息50%的贴息,累计不超过20万元。对产业模式新、市场需求大、竞争优势明显的旅游创业项目,经认定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支持旅游融合发展

  4.鼓励挖掘、创新本土文化产品。对打造体现姜堰文化元素并获得市场实效、制作费用100万元以上的实景剧,经认定后,给予制作费用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体现姜堰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的原创文化类节目,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评比中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参赛单位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评比中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参赛单位10万元、8万元、5万元;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评比中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参赛单位5万元、3万元、1万元。

  经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景区(点)组织针对游客演艺地方文化节目(全年演出不少于150场,每场演出不低于1小时)一年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景区(点)20万元的补助。

  5.鼓励升级、打造旅游休闲街区。依据国家旅游行业标准,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新引进落户等级景区或乡村旅游点并正常营业的国家、省、市老字号,经认定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对落户核心景区的,奖励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再上浮10%。

  被国家、省、市烹饪或餐饮协会评为特色宴席的,分别给予参评单位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鼓励组织、承办各类体育赛事。对在等级景区(点)举办的国际、全国、省级体育比赛,在组织、策划、宣传等环节推介姜堰旅游的,分别给予承办比赛的景区(点)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发展体育类休闲游艺项目,对落户等级景区(点)且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经营主体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落户核心景区的,奖励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再上浮10%。

  7.鼓励开发、利用农业农村资源。对当年获得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示范企业(园区)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主题创意农业园的,给予经营主体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经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景区(点)新招引入驻的“百村优品”产品,每有一类农产品年纳税销售10万元或水产品年纳税销售1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景区(点)5000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驻核心景区或旅游休闲街区的,奖励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再上浮10%。

  支持旅游业态创新

  8.鼓励开发结合民俗、音乐、舞蹈等元素的互动体验旅游产品,投入运营并产生经济效益的,经认定,给予制作费用3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综合实践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鼓励开发夜游项目,顺应游客消费心理和市场需求变化,创新发展夜演、夜展、夜读、夜娱、夜秀、夜游、夜食、夜购、夜宿等业态。对落户在景区(点)或旅游休闲街区的夜游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项目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落户核心景区的,补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再上浮10%。

  被列入创建国家、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创建资金,创成后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鼓励企业或个人研发具有姜堰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等文创产品。当年新研发5种以上,且纳税销售1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每个品种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或个人参加文创产品大赛,获得国家文化和旅游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旅游品牌创建

  11.对新评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单位,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省工业旅游示范区、省自驾游基地(房车露营地)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创成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通过省级旅游风情小镇创建终审的创建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饭店及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酒店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旅游环境建设

  13.鼓励景区(点)内居民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民宿等旅游经营活动,对新建或改造客房3间以上、每间客房装饰投资5万元以上的农家客栈、特色民宿,经认定后,每张床位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14.凡符合旅游规划布局,经评定达到一级、二级、三级标准的新建或改建旅游集散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等级景区和乡村旅游点新建游客服务中心,自有停车场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在火车站、汽车站、高速服务区、等级景区和国家、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地新设立旅游咨询服务点,正常经营满一年,营业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的,每个点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正常运营期间,每个点每年给予2000元的运营补助。

  经验收达到3A级、2A级、A级的新建旅游厕所,每座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验收达到相应等级的改建旅游厕所减半补助。

  支持旅游市场开拓

  15.经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景区(点)以非遗产品、影视、歌曲、新媒体、OTA平台等形式高质量宣传姜堰旅游,或在省级以上媒体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中心区域、交通车辆等投放旅游宣传广告,画面或文字醒目标注姜堰旅游LOGO或姜堰旅游宣传口号的,给予实际宣传费用50%的补助,核心景区全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他景区(点)全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本地旅游企业参加区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级、省级或区域性展会,按展位费自付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助,全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经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在本地承接或举办国家级、省级或区域性旅游展会的单位,每销售一个展位分别给予1000元、600元、300元的补助,单次展会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鼓励镇(街道、园区)利用当地民俗和特色自然资源举办乡村旅游节庆活动。经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每次活动补助2万元,单个镇(街道、园区)全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

  16.旅行社组织游客到姜堰旅游,在姜堰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并住宿两晚、一晚,当年总量累计达2000人次以上的,分别给予50元/人、25元/人的营销补贴;当年总量累计达3000人次以上的,分别给予60元/人、30元/人的营销补贴,当年总量累计达5000人次以上的,分别给予70元/人、35元/人的营销补贴。

  年度组团来姜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且游客数量达1万人次以上的外地旅行社,总人数列前三位的,每家奖励5万元,列第四至第八位的,每家奖励3万元,列第九至第十二位的,每家奖励2万元。年度组团地接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且游客数量达5000人次以上的本地旅行社,总人数列首位的,奖励5万元,列第二、第三位的,每家奖励3万元,列第四至第六位的,每家奖励2万元。

  支持旅游人才培养

  17.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规划设计单位等专业机构合作,成立旅游智库,围绕旅游发展规划、旅游项目建设、旅游营销策划等方面,为姜堰旅游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对受邀参加区政府或区旅游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考察、座谈的专家,每次活动给予一定的调研经费补助。

  18.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引进旅游高级人才,按照泰州市《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泰政发〔2018〕166号)、姜堰区《关于激发企业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泰姜发〔2019〕14号)等文件执行。

  19.推进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旅游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旅游经营者合作设立旅游人才培训、创客基地,加强本地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本地旅游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积极推进涉旅行业全员培训,经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全年组织旅游从业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在50人次以上的,按照30元/人次的标准给予送培单位补助,全年补助不超过2万元。

  20.对获得国家高、中级导游资格后且在姜堰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人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及每月800元、200元的工作津贴。对具有外语导游员资格且在姜堰连续从事导游服务满三年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万元。

  对代表姜堰参加全国旅游服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代表姜堰参加省级旅游服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代表姜堰参加市级旅游服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附 则

  区旅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本政策措施涉及奖补项目的认定及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房地产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措施全部条款。

  设立总规模1000万元的“姜堰区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本政策措施所涉及的奖励或补助资金均从其中列支。年度奖补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时,所有奖补资金按比例折算兑现。

  本政策措施实行“就高不就低,最高限额”的原则。同一项目与其它区级政策奖补条款出现重复时,执行奖补额度最高的政策,但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获得市级以上奖补的,如上级政策要求区级配套的,区级奖励视作配套资金,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本政策措施由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并会同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通知、受理、审核并组织兑现。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措施发布之日,符合奖补条件的事项,参照本政策措施执行。

  (来源:江苏姜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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