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马青
(作者马青,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知名评论人;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又是女职工因生育遭辞退。
为什么要说又?因为这类新闻已经上演了太多次,虽然当事人不同,单位不同,情节却高度相似。今年30岁的钟女士原是广州市黄埔区某电气公司职工,2019年5月8日因生育小孩休产假至当年8月10日。产假结束前,被公司要求提前上班,钟女士则提出奖励假申请,被单位拒绝,并以旷工的名义辞退了。钟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获得了9.8万元赔偿的裁决,然而公司不服,将官司打上法庭,经过一审、二审,钟女士获得了胜利。
此案并不复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也就是说,只要女职工的生育行为合法,广东省在98天产假基础上额外“赠送”80天假期,名为“奖励假”。理论上说,只要职工申请了,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但就像“带薪休假”“八小时工作制”同样是法定权利,却屡屡被边缘化一样,理论与现实总是隔着无数个钟女士这样的维权者。
判断是非不难,难的是“然后呢”。胜诉的员工很难说是完全意义上的赢家,即使顺利拿到赔偿,也已失去了工作,重入求职市场时,与前单位的不欢而散还可能成为再就业的障碍。败诉的单位也许会诚心改过,但也有可能迁怒于其他女员工,还有可能,在下一次招聘时对女性求职者敬而远之。
近日刚刚发布的《2021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过半女性在求职中被问婚育,是男性的两倍多,29.6%的女性曾在求职时因为性别原因被用人单位限制。调查还显示,婚育计划等与工作能力无关的要素很大程度上影响女性职场价值,成为牵制女性职业发展的“玻璃天花板”。
然而,这只是女同胞们的困境吗?侵犯女性劳动者权益是投向湖面的石子,激荡起层层叠叠的涟漪,被卷入的绝不只是当事人和当事单位。
调查发现,女性的职场自救手段就是晚婚晚育,甚至不婚不育。女性的结婚和生育意愿低于男性,只有36.2%的未婚女性表示想结婚,比男性低2成;而24.3%未婚女性则根本不愿结婚,39.4%的女性犹豫不定。女性不婚者主要出于自我考虑,男性多因经济条件。这个数据说明,当女同胞们不得不面对愈发苛刻的求职环境时,也意味着男同胞们面对更多的结婚和生育阻力。
国外研究发现,当一个社会越强调女性要兼顾工作和家庭,越会造成生育率的下降。这是显而易见的,女性受到更多教育,有了更强的社会竞争力,意味着更多选择。但有意思的是,这个变化是“U”字型关系,也就是说,当社会从重男轻女的传统向性别平等的方向过渡的时候,生育率下降,到达一个临界值,性别平等观念与生育率就会呈现正相关,即男性和女性的一致性越多,提高生育率的效果越明显。
保护女性权益,并不是对女性的特殊照顾,它是对女性承担生育职责的弥补,是社会对生育成本的共担。当然,徒有法律规定肯定不行,靠给用人单位施压也很容易被转嫁回女性身上,还需要探讨更多的分担机制——诸如让男性与女性共休产假,给予单位特别的生育税收优惠等,生育是全社会的事,没有人能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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