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3月11日),记者从南通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近期,南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沙分局的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楼盘的销售中心检查时发现,该销售中心从2021年1月起,将车位使用权的转让价格定为10万元,在与消费者签订转让协议后,收取消费者超出法律范围的定金,违规收取定金共248.5万元。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沙分局副局长徐勇介绍:“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售楼部的会计凭证进行了逐一检查,发现该售楼部超过民法典的规定,超过主合同标定20%以上,收取开发商购买车位使用权的定金,数额超出的部分从5000到70000元不等,一共发现了230笔,金额合计是248.5万元。”
徐勇说,对超过的部分,消费者可以主张不发生定金的法律效力,可以与开发单位协调转为预付款或者要求退款,“这起案件是今年民法典生效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的第一起案件。若开发商对超过部分适用定金罚则予以没收的,市场部门一定会为消费者维权。”
目前,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沙分局对该违法行为正在进一步调查。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