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大附近民房起火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公布:3人获刑

2021年02月28日 18:16:23 | 来源:南国早报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南国早报”微信公号2月28日消息,2019年5月5日上午6时许,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一栋6层的民房发生火灾,共烧毁电动车18辆,摩托车1辆,造成5人(学生)死亡,38人不同程度受伤。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据悉,涉事民房被用于开办公寓,居住着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和社会人员共70余人。事发后,公寓老板陈某、管理人员吴某和房东赵某分别被刑事拘留和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藤县人陈某承租了桂林人赵某在西龙村的一栋6层楼房用于经营宾馆。陈某承租后,在一楼楼梯口通往大门的过道两侧墙壁上安装了12个电动自行车充电插座,将一楼大厅改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并将靠近停放点的大门封锁,只留一楼南门作为唯一通道进出。

  陈某在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未安装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对外挂牌“一佳公寓”,将56间房出租,并请吴某管理公寓相关事宜。房屋出租后,房东赵某没有到过该房屋以及对公寓进行监督管理。

火灾由一楼的电动自行车引发。

  法院认为,陈某、赵某和吴某在经营公寓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

  陈某系公寓实际经营者,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且未安装任何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对外出租公寓,且封堵公寓大门,仅留一过道供人出入,致使火灾发生时未能被有效遏制,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和吴某分别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时消防人员营救被困在楼内的住户。黄飞 摄

  雁山区法院判决,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吴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下载荔枝新闻APP客户端,随时随地看新闻!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