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是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在中国近现代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中国共产党领导南京人民开展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发展的历程中,留下了许多遗址遗迹、史料事迹、纪念设施,形成了雨花英烈精神、铁军精神、梅园精神、渡江精神、长江大桥精神等一大批丰富内涵的红色文化资源。
2月25日下午,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首次分组审议。《条例(草案)》提出,拟建立独具特色的系统性保护制度与多种红色文化传承方式。与此同时,《条例(草案)》还拟对歪曲、丑化、亵渎、否定、损毁红色文化资源等禁止性行为作出法律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列入了2021年度立法计划。南京市委高度重视红色文化资源立法工作,成立了包括市委党史办、司法局、文旅局、规划资源局、民政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7家单位人员在内的起草团队。
为确保这部条例立得住、真管用,起草团队分别赴南京市六合区、溧水区等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先进单位开展立法调研活动,听取基层好的做法和经验;赴淮安等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先进地区开展立法调研活动,借鉴其红色文化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条例起草团队还梳理分析了南京红色文化资源特色、分布情况、保护现状、保护基本要求等,准确了解南京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后一步立法提供支撑。
与此同时,起草团队还邀请了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院校法学、红色文化研究、文物保护、新闻宣传等领域多名专家学者,就《条例(草案讨论稿)》进行多次研讨,广泛吸纳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
此次《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调查和认定、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在多个方面独具南京特色。例如,针对南京目前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存在保护力度不够、缺乏系统性保护制度等问题,《条例(草案)》第三章拟构建红色文化资源系统性保护制度。与此同时,《条例(草案)》拟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规定产权置换制度,明确可以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购买或者置换等方式将个人所有的红色物质文化资源依法转为国有。同时,明确红色文化资源调查和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拟实行名录管理、建立电子数据库并动态调整。对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文化等一系列禁止性行为拟作出法律责任。
(来源:新华网,编辑/程梦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