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警后应在3小时内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2021年01月21日 14:36:51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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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修订后的《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分级标准、应急减排措施、应急豁免、应急资金保障等进行调整。收到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应急响应城市人民政府应在3小时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具体告知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物减排要求。

  预警分级标准与长三角区域关联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Ⅲ、Ⅱ、Ⅰ三个级别,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黄色预警发布条件为,预测未来持续48小时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设区市二氧化硫小时浓度达到50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接到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发布的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发布条件为,预测未来持续72小时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设区市二氧化硫小时浓度达到65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接到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发布条件为,预测未来持续96小时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预测未来持续24小时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450以上,或监测到设区市二氧化硫小时浓度达到800微克/立方米以上;或接到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

  “一厂一策”、绩效分级

  新修订的《预案》新增“绩效分级评价与应急减排措施”条例。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及时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评价和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各地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环境统计、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结果、市场监管部门清单等对区域内重点行业企业进行排查,实现涉气企业和污染源全覆盖。

  根据企业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管控要求、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管控要求等环保绩效情况,将重点行业企业评定为引领性企业或A、B、C、D四个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其中,绩效分级评价为引领性或A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40%、50%;C级和D级企业制定更严格的减排措施。

  各地要做好培训和服务工作,组织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结合市场规律和季节特点,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

  各地可视情减少对小微涉气企业的管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涉气排放工序采取相应措施;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企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方面,新增倡导企业事业单位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方面,Ⅱ级应急响应下,对燃油工程机械的管控细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油机械(应急抢险用除外),其他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和保障生产生活必需的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50%。

  豁免企业若违规,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新修订的《预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豁免企业资质要求更严,相关企业除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以及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外,还需符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条件,方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豁免名单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同确定,施工工地豁免名单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共同确定。豁免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在应急豁免期间,如发现有悖于豁免条件的行为,取消豁免资格,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情节严重的,相关行为按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新修订的《预案》对应急资金保障也有所调整,保障范围由环境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改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不再有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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