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龙之朱
(作者龙之朱,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媒体人,评论员;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家庭教育法草案于1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这一消息迅速引发社会关注。不少人对此表示不解和担忧,该草案提及“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会不会过于绝对化了?这样一来,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是不是就拿“熊孩子”没办法了?打肯定是打不得,骂也骂不得,不理不睬好像也不太行,那应该算“冷暴力”……这可怎么办?
其实,家长们大可不必着急。该草案提出的“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与通常理解的教育惩戒并不矛盾。
一者,家庭暴力的内涵外延一直很清楚,并不含糊。依据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教育法草案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其试图介入干预的范围和领域并无变化,仍聚焦于“家庭暴力”,而绝非“家庭教育”。那种认为这对家庭教育而言是一种束缚的观点,断章取义,并不客观。
即便从一般社会认知出发,我们所反对的,也是那种来自家庭的伤害与侮辱,而并非排斥正常教育、适当惩戒。不仅如此,家长管束教育孩子,本身就是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既是责任也是义务。传统文化中所说的“子不教,父之过”,在现代社会也并不过时。一个“教”字,蕴藏着家庭教育的诸多秘密。
再者,该草案强调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因为家庭暴力本身具有隐蔽、含混、模糊等特征。我们看到,不少家长在滥施暴力时,往往伴随着“为你好”的道德说辞;也有家长无视孩子们的代际变化,仍抱残守缺,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凡此种种,往往很难区分清楚,而强调“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无疑也是一种法律权利的宣示。
此外,理解这一条规定,也应该从制定家庭教育法的整个背景上考量。将家庭教育专门立法,并非意使家长束手束脚,不能、不敢、不愿管束孩子,而恰恰是在厘清管教与暴力边界的基础上,让家庭教育更好地发挥作用。
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相比,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毋庸多说。特别是在教育竞争越来越激烈的语境下,成功的家庭教育其实是在为社会、为国家培养人才。正如不能把家庭暴力仅仅看成是家庭内部的问题一样,我们也不能把家庭教育仅仅视为家事。
也即,鼓励好的家庭教育,与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其实是一体两面、并行不悖的。二者非但不冲突,反而相辅相成。这一点,与此前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了教师惩戒权一样,均属于积极的权责界定,不能极端化理解。
当然,现实中如何操作,如何让家庭能够发挥教育动能,还有待一代一代人不懈努力。但无论如何,那种以虐待、侮辱孩子为教育的做法,都是反文明的,都应该被禁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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