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等多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了不少关于医保使用的新利好。
《意见》指出,将允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4000元以上部分,用于个人或其参加本统筹区内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职工或居民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可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南京市民朱女士告诉记者,儿子们都是自己出钱买商业保险,一年都买好几万。现在这项政策就很好,毕竟年轻人不怎么看病,医保里的钱又多,买一些保险也是挺好的。
此外, 《意见》明确:政府引导支持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将医保目录外的自费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形成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且规定:政府引导支持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不得设置参保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型等前置条件,不得设立对常见病、多发病的免除责任条款。
此外,《意见》提出,要推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实现“一站式” 结算,提升参保人员服务体验。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郑丽丽 冯珂 刘晓靓 编辑/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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