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租房平台暴雷、跑路事件接连发生,引发各界关注。记者从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1月4日,该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并当庭作出宣判。
![]()
涉事物业管理公司在签下为期两年多的《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后,将房屋转租收取一年租金后,仅支付给房东两个月租金后就“跑路”失联。据介绍,此案是吴中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宣判的第一案。
仅支付两月租金,租房公司就停业“跑路”
2020年5月,丁某将自己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的一套房屋委托授权上海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出租,双方签订了《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委托期限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月租金3500元,押金3500元,押一付一,先付后用,每年第一个月为免租期。
之后,物业管理公司将这套房屋出租给他人,租期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次承租人一次缴纳给物业管理公司一年租金22800元。但物业管理公司仅支付丁某两个月租金7000元及押金3500元后,就停业跑路,未再支付丁某任何费用。
见此情况,丁某与次承租人协商一致,次承租人于2021年1月2日搬离。丁某诉至吴中法院,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支付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1月1日的租金15750元及两个月违约金7000元。
法院:被告应按约支付租金及承担违约金
开庭审理当天,物业管理公司方并未出现在法院的被告席上。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因被告违约行为履行至2021年1月1日终止,被告应按约支付租金及承担违约金。现被告仅缴纳了截至2020年8月17日的租金,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期间的租金15750元符合双方约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租房公司拒不到庭,将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丁某要求以3500元押金直接抵扣欠付租金,法院认为于法不悖,予以确认,即被告尚应支付原告租金12250元。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结合原告给予被告免租期及合同终止造成原告损失,原告主张违约金7000元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也予以支持。
因物业管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据此,吴中法院依照民法典第509条、578条、579条、582条、585条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丁某租金12250元及违约金7000元。
据介绍,民法典第5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在原先合同法第109条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完善。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杜荣尚






公安备案号:3201020201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