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上午,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连事管规〔2020〕1号)和《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不动产出租出借和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查审核、审批和实施(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及备案、资产云登记、核销等具体方法步骤,对单位的工作要求、操作程序、权责主体、责任划分等方面进行明确。

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着重明确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财政局在资产处置管理方面的职责划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非货币性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而市财政局负责货币性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明确,授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住宅出租面积<150㎡、非住宅出租面积<100㎡、土地面积<15公顷、年租金<20万元以下,且租期≤5年以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出借的审批,批复须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而出租面积、租金、租期达到或超过以上标准的,须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同时,《办法》规定市级单位拟将不动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制订出租出借方案,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严格控制出借行为。两个《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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