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立志
(作者陈立志,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学者;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又是一起工伤赔偿引发的纠纷,只不过,这次主角换作了委托人和代理律师。
据报道,2016年,来自贵州惠水县的杨昌茂在广州市某工地卸货时,被吊车钢绳撞击后,从车上摔倒在地,造成颈6椎爆裂性骨折,颈脊髓损伤并全瘫。
杨昌茂的兄弟委托广州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办理工伤赔偿。今年9月6日,杨昌茂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书,获得一次性赔偿款180万元。根据协议,律所拿走90万元作为律师费。杨昌茂亲属感到难以接受,多次找当事律师,试图再拿回一些钱,但没有得到回应。此事曝光后,引来热议。
12月26日,广州市司法局发布通报称,该局对此高度重视,依照律师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已经依法依规启动调查程序。
面对这个结果,或许代理律师和律所会感到有些委屈。双方都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了收费标准和方式,为了打赢这起工伤赔偿官司,代理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技能,也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好不容易事情办成了,看到需要支付的律师费那么多,对方却反悔了。如果赞成对方“悔棋”,这行当就没法做下去了。
的确,双方有委托代理的正式合同不假,但这份合同的收费部分,是不是合法合规,是不是合情合理,还需要加以检视。
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所谓风险代理,就是委托人先支付较少的代理费或不支付代理费,等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但是,法规也明确规定,“请求给付工伤赔偿”的案件不允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律所相对于普通公众,是具有专业法律知识技能的服务实体,对收费的相关法律规定,理应再熟悉不过,明明这种情形不允许风险代理收费,却将其白纸黑字写进了合同,而且堂而皇之地拿了钱,这是典型的“踩红线”。
不仅如此,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退一步,就算这起诉讼纠纷,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涉事律所竟然拿到了50%的代理费,也明显构成了违法收费。
不错,律所要生存,要发展,收费天经地义,但前提是必须遵规守法。
此外,姑且不论是否违法,将心比心,换位思考,这么多钱收进腰包,涉事律师和律所也应好好掂量一下, 是否问心有愧。
一个农民工因工伤而瘫痪,本就极其不幸。他今后的生活,可以说全指望着这笔工伤赔偿款了。180万本来也不算多,而其中的一半,都被拿去做了律师费,这区区90万,如何让一个不幸的人、不幸的家庭,安稳地度过余生?从情理来讲,这个代理费也不能“狮子张大口”。
回看《律师收费管理办法》,之所以不允许工伤赔偿案件进行风险代理,其目的,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帮劳动者看好钱袋子,防止代理律所借机大发其财。
对于一个困难的受伤劳动者,律所方面完全可以走法律援助程序,免费为其代理,或者减免代理费用,而不是把一个不幸的委托人,当作了“摇钱树”。
《律师法》明确,律师不得做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不得有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对照这些规定,涉事律所的确需要反省自己的所作所为。
目前,司法行政部门启动调查程序,并非多此一举。对于违法违规者,理应依法调查并追责,以此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欢迎关注荔枝锐评(lizhirp)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