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沈彬
(作者沈彬,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人;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12月24日,B站公告称,自今日起,对于不幸离开人世的B站用户,将其账号列为“纪念账号”并加以保护。此举是为了“纪念他们和我们曾经存在于同一个世界,曾经看过同样的风景,为同样的事物欣喜或悲伤。”
逝者身后的社交账户,该如何处理?这是一个有些忧伤,但是非常实际的话题。毕竟如今中国网民多达数亿,生老病死,无常难免,账号能不能继承,依什么法律继承?的确是很多家庭必须面对的。
首先,我国《民法典》原则上规定电子数据等虚拟财产可以继承。现行的《继承法》中遗产范围是列举式的,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而《民法典》则将遗产范围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立法上采取了概括的方式,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就像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说的:“说到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等这样一些东西,可不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那都概括在里面了。”
但是,QQ币可以继承,不意味着QQ账号可以继承。如前所述,即使新的《民法典》也只是把遗产限定为“个人合法财产”,即,只有财产才是可以继承的,而公民生前的QQ账号、B站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本质上不是“财产”,而属个人隐私、通讯隐私范畴,而且有着严格的人格权属性。
原则上说,人格权本身与公民的生命相始终,具有一一对应的性质,不能像“物”那样被继承、转让、买卖。社交账号包含了一个公民的喜怒哀乐,TA的朋友、“对手”等等社会关系,TA的喜悦、痛苦等等个人情感,TA的表达、艺术造诣等智力创造,背后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人。
也正是因为这种鲜明的人格性质,社交账号哪怕是身后也不宜直接由亲友继承。一者,不加约束的继承可能损害当事人的隐私;二者,亲属可能冒用死者的名义,做出伤害社会、伤害死者荣誉的事。
但是,事情也有特殊性,在某种特定场景之下,逝者的隐私似乎有必要做出让渡。比如著名的德国Facebook案中:2012年,一个女孩意外被火车撞死,死者行为疑似自杀,但欠缺证据,悲痛的母亲希望找到女儿悲剧的原因,要求Facebook协助她能够查阅女儿活动和通讯记录,但Facebook拒绝了这一要求。死者父母诉至法院,最终德国最高普通法院于2018年做出终审判决,认为死者的母亲有权查阅生前账号。这其实是对公民生前的隐私权和其他重要权利之间做出平衡。
应该说,公民社交账户到底如何继承有很多争议。所以,有法学学者甚至发明出“数字遗体”这个概念,以区别于“数字遗产”。现在“数字遗产”中人格性成分之多甚至足以形成一个数字化的“遗体”,其中没有多少财产成分,却有很强的人格属性。这种“数字遗体”在逝者身后可以用来怀念追想,由其生前好友念叨念叨,也算是一种“电子烧纸”,而且对“电子遗体”本身家属不能够继承,只能做日常的维护(如接受打赏),但不能更新。
就像电影《环球寻梦记》里面所说的,人真正的死亡不是身体的死亡,而是被别人遗忘。B站这次将逝者账号列为“纪念账号”加以保护,是一个折中的处理办法:回避了法律上有很大争议的账号继承问题,也解决了人身后的赛博空间里的人格权延续问题,让逝者的社会关系通过“纪念账户”具有一定限度的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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