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苏网讯 今天(12月14日),记者从常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常州首例消费欺诈民事公益诉讼“大盐湖水”案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消费者损失7010余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7年以来,谢某某等人通过其成立的公司,在未取得食品药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以进口食品名义从美国购进大盐湖水成品和原料,购买设备,组织工人自行勾兑、灌装大盐湖水成品。谢某某等人编制大盐湖水产品说明书、宣传手册等资料,宣称该产品含81种矿物质和微量元素。郭某等人充当专家授课,利用“元素平衡”理论,宣称该产品对心脑血管系统、内分泌代谢疾病、呼吸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等多种病症有治疗作用。
经检察机关审查,谢某某等人先后向全国各地销售大盐湖水产品共计8万余瓶,销售额共计2300余万元。经专家鉴定,涉案产品不具备其宣传功效,且长期或高浓度服用该产品会导致电解质紊乱,产生腹泻等胃肠道疾病,甚至对心脏产生不良影响。部分消费者表示在服用大盐湖水后有腹泻、出虚汗、胃疼等不良反应。
检察机关收到的大盐湖水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的主要成分是氯化镁和氯化钠,实际并不属于以往公益诉讼范畴中有毒有害情况,但是考虑到产品使用说明书上存在着明显夸大宣传,且被告人采用专家授课、免费旅游、分级返利等类似传销手段,欺骗了大量消费者,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所以我市检察机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被告支付销售价款3倍赔偿。
“被告人的手段很恶劣,试想如果消费者是真的生病,看了虚假宣传服用该产品,很可能耽误治疗;如果消费者没有生病,长期服用盐分超标的水,也会出现各种副作用。对于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我们不能姑息。”该案承办检察官张利国说。
经过一系列办案审查,2019年12月20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价款3倍的赔偿金,即70105591.5元。
2020年12月1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的成功办理,依法严惩了食药领域欺诈宣传乱象,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承办检察官介绍,为防止被告人提前转移财产,在案件宣判前期,法院已经对被告人做出了诉前财产保全,对其房产和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以确保后期赔偿执行的顺利。“我们和消保委以及法院三方协商后,预备设立一个专有账户,用以对执行到位的款项进行管理,后期会有消保委负责相关的赔付工作,我们会根据执行到的金额按比例赔付给消费者。”
在此,检察官郑重提醒药品生产经营者以案为鉴,守法经营,切莫因小失大。广大消费者朋友也要注意,理性保健、科学养生,提高辨识能力,不要被虚假宣传“套路”,不要迷信所谓“专家”,切莫听信不法经营者“包治百病”的欺诈宣传。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