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是私产!剥夺监护权要及时出手|荔枝时评

2020年12月08日 13:47:56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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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马青  

  (作者马青,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知名评论人;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1130,河北石家庄一名4个月大的女婴疑被其患有精神疾病的生母从五楼扔下,掉在一楼的防护网上。女婴被救下送医后,医生诊断为脑出血、肾积水、肺挫伤、顶骨骨折,建议住院治疗。可是,127,媒体发现,女婴两次被送医,两次被其父带回家。孩子父亲签了《放弃治疗协议书》,还表示孩子很好,在家养病即可。目前,民政局救助站、妇联及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已介入并表示正在协调帮助。

  据报道,几个月前孩子第一次被伤害之后,警方、居委会、未保中心等机构,以及社会爱心人士相继介入,捐款、捐奶粉,提供帮助,送孩子母亲去治疗,但都被孩子父亲拒绝了。拒绝送医、拒绝治疗、拒绝帮助,这本质上是该父亲把孩子当做了自己的“私产”。那么,该父母的行为构成犯罪吗?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时该由谁来筑起保护孩童生命安全的堤坝?

  按照一般人的朴素认知,孩子第一次被人从楼上扔下来,她的父母就可能涉嫌多个罪名,就算当时可以辩解说“不小心”,是意外,那么,长时间让孩子处于恶劣的生活环境中、拒绝给重伤的孩子治疗,还能再以“意外”为理由吗?至少可以对应上《刑法》中的虐待罪: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虐待。

  具体构得上什么法律罪名,法律人士可以给出专业意见,但无论如何,我国的《民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诸多法律为保护孩子构建了一个细密的法律网络,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保护的义务。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也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等,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保护的一大难题,在于伤害往往发生于家庭之中,等周围人发现,可能为时已晚。所以,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等九部门印发意见,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这个制度从无到有,从纸上谈兵到有现实针对性,就是希望发动社会力量,为未成年人构建一道“保护墙”,改变没问题时“人人有权”出了问题“人人无责”的状况。 

  据报道,当地部门确实采取了相关措施,居委会及街道办一直在与孩子父亲沟通希望将孩子送医。但当务之急是救命,剥夺失职父母的监护权,是“国家亲权”概念的体现,相关部门应当强制介入。曾经看过一个案例,英国一对父母仅仅因为五个月没给孩子取名,就被告上法庭,并剥夺了监护权。我们并不主张矫枉过正,但是,对那些明显不合格的父母,若劝告还是这么轻风细雨,那么孩子面临的伤害就将是“暴风骤雨”。但愿,一切都还来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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