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2月4日,安徽一名17岁高中女生跳河自杀。网传视频显示,女生跳水后,警方在岸边尝试施救,当民警正在苦口劝说时,女孩突然一个前冲的动作,一头扎进深水区。该女生最终抢救无效身亡。对此,有网友质疑警方施救不及时,但也有人表示,不会游泳的警察贸然下水会造成更严重后果。事件一时间在舆论场激起轩然大波。
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这一事件?荔枝锐评邀请两位不同身份、不同领域的作者,以“圆桌谈”的形式发表观点,力求站在中立的立场,摒除偏见,理性看待这一争议。
(作者史奉楚,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官;作者江欣泽,中国人民大学学生;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
不苛求“舍身救人”,但应有基本职业素养
(史奉楚)
民警是否应该“舍身救人”
面对逝去的生命,任谁都会感到惋惜。而对民警的救援是否得力,则可谓是众说纷纭,分歧很大。有人认为处警民警应该奋不顾身地救人;也有人认为面对一个自杀者,民警没必要搭上性命。
毋庸置疑,视频曝光之后,涉事民警受到了极大的压力。目前,望江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涉事民警、辅警已停职接受调查。但公平地说,在这个问题上,显然不能情绪化地认为民警就必须不顾一切、舍身救人。让救援人员冒着生命危险去救援,不是任何人的本心。此外,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救援存在很大的失败几率,也不能要求民警一定救援成功。这些都是要首先说明的。
争议究竟在哪里
但是,这并不代表面对险情时,救援人员可以无所作为,甚至手足无措。仅从目前可知的信息来看,警方的救援工作确实存在一定瑕疵,值得反思。比如,从视频中看不到民警携带了什么救援装备;再比如,当女孩突然跳入深水后,前来救援的民警显得犹豫不决,不知所措。
当然,这并非说民警一定得毫不犹豫地扑入水中。要知道,下水救人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很多水域下面的实际情况远比水面上看起来复杂。即便是一些水性很好的专业人士,面对不熟悉的水域,也不敢贸然下水救人,否则就会出现救人不成反牺牲的悲剧。
但望江这起事件之所以备受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其救援是否专业和科学。比如,民警手拉手进入水中,且不脱去冬执勤服,这些做法都显得十分业余。
进而言之,之所以出现此种争议,责任恐怕不仅仅在处警人员。还可追问的是,公安部门接到报警之后,为何会指派不会游泳的民警处警,为何没有及时协调其他专业救援力量,警用车辆上为何不配置基本灭火器、破窗器、绳索、救生圈等救生设备……
需要说明的是,这并非以“事后诸葛亮”心态对当时的救援吹毛求疵,而是以职业化、专业化的要求来评判是非。要是处理类似警情时,有关部门能够更加专业,能够配置相关装备,指派或协调专业人员积极施救,那么即便救援失败,公众也不会议论纷纷。而不专业的救援,既可能导致救援失败,还可能搭上救援人员的性命,理当摒弃。
“不会游泳”不应成为借口
(江欣泽)
对基层民警的专业要求是否太高
网上很多人质疑“基层根本就没有齐全的设备”“不要对基层民警太苛求,他们也不知道如何开展救援”……这些言论恐怕根本就不了解事实。
我是安庆人,从家出发到望江不过一个小时车程。望江地区的派出所不可能没有齐全的水上救援设备,因为每年长江一到汛期,安庆地区都多发洪涝灾害,其中望江的受灾情况尤为严重,也在抗洪防灾上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今年望江的灾情尤其严重。就在7月13日,望江县长江华阳闸水位达20.43米,超历史最高水位。在这种每年都跟汛期搏斗的江边城市,难道救生衣、救生圈等物资会有短缺?当地的派出所会没有最基础的水上救援设备?
至于质疑基层民警是否有能力实施救援,我们可以横向对比安庆地区的其他水上救援:2017年,大年初一,安庆一名女子因为家庭琐事跳湖轻生。当班特警队员王忠等人接到报警后立即携带救援装备开车赶赴现场,经过20多分钟的营救,落水女子成功获救。2018年,安庆太湖县有人跳湖轻生。接警后,当地民辅警立即携带救生衣、救生圈等装备迅速赶往现场,到现场后立即穿上救生衣跳入水中,合力将该男子营救上岸。
这些都是安庆地区救援自杀跳水者的新闻。同为一个地区的民警,为什么他们可以做到成功营救?
此外,我们会发现,所有的救援工作中都有一个关键词,那就是救生设备。无论是救生衣、救生圈还是救生绳,都是警察必备的。
有没有必要营救轻生者
有人认为没必要救援轻生者,这样会危害到民警的生命。实际上,对于普通人而言,“是否营救轻生者”或许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但对于民警而言却不是。因为《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此次事件中,既有公民的人身安全受到侵犯,又有公民报警希望得到处理,因此警察不能够坐视不理。
至于很多人在意的警察的安危,认为不会游泳的警察下水后会有生命危险,我们依旧用事实说话。过去的确有一些民警营救落水者牺牲的新闻,但是通过搜索,我发现从2011年至今,民警施救溺水者牺牲的新闻,一般都是遇到了突发情况,没有携带任何救援设备进行施救,才导致悲剧的发生。
我们可以看出,民警参与水上救援不幸牺牲的情况,主要原因是事发偶然、没有准备、救援难度过大。实际上,一般派出所的辖区不会有特别危险的水域,特殊水域一般由水上派出所管辖。比如此次事发的华阳河正处在枯水期,虽然水域最深处有4-5米,但整体流速平缓,加之雷池乡地势较为平坦。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民警不会游泳,但只要穿戴好救援设备,最少可以保证自身的安全,绝不是如有些人所推测的“要么不救,要么一起死。”
总而言之,还原事实,可以找到真正的问题所在。即使游泳不是民警的必修课,救援设备和救援知识却是必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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