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舒圣祥
(作者舒圣祥,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人;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12月3日,河南许昌市人大法工委回应“立法规定晚上9点后禁跳广场舞”,称此前发布的《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由11.2万人参与调查问卷后制定的,涉及包括广场舞在内,多项居民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回应称,针对广场舞扰民的情况不仅限禁跳时段,白天跳广场舞扰民,经警告不改正的话也照样处罚,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跳广场舞是一种生活方式,丰富了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是一项普及度很高的全民健身运动。但是,因为实在太火,广场舞有时也会变成“扰民舞”,噪音扰民问题日益凸显。在跳舞健身的权利和安宁休息的权利之间,如何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政府管理不能缺位。为此,不少地方都曾针对广场舞立规矩、定公约。许昌的新规,也是其中一个。以法治方式推动社会问题治理,为管束不文明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值得肯定。
一座城市里,什么样的场地允许举办什么样的活动,什么时间内哪些行为可以进行,什么时间内哪些行为必须停止,确实需要有个明确的规范。相比很多地方采用“噪音分贝法”管控,许昌从时间段上划分,显然更易操作。但也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判断是否扰民?是不是只要在晚上9点以后跳广场舞,就一定扰民?前一段时间,有大妈戴着耳机跳广场舞,赢得外界很多好评。那么,许昌的市民晚上9点以后如果戴着耳机跳广场舞,也会被罚吗?
许昌市人大法工委的回应,只是强调“白天跳广场舞扰民,经警告不改正的话也照样处罚”。这当然应该,不过,“限禁跳时段”,无论从法理还是许昌的立法条文本身,恐怕都很难找到依据。
众所周知,跳广场舞是公民的权利,地方立法如果没有上位法依据,是不能随便禁止的,正如地方立法不可以禁止公民晚上9点以后进食,哪怕是为了大家好。晚上9点以后能不能跳广场舞,涉及人身自由。事实上,需要禁的是噪音,而不是广场舞。只有基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角度考虑,才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所以,如果人们在晚上9点以后不发出噪声地跳广场舞,理应没有任何问题。
再来看许昌新规的具体条文: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唱歌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夏季每日21时至次日6时、冬季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进行以上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关键句是“禁止进行以上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反过来说,如果不产生噪声,当然不在禁止之列。因此,准确的说法不应是“禁止晚上9点以后跳广场舞”,而应是“禁止晚上9点以后发出噪声地跳广场舞”。
广场舞虽小,折射的社会需求和潜在矛盾却必须慎重对待。广场舞扰民,无论白天还是晚上,当然都要治理,该罚的要罚。只不过,既然是“禁噪”,或许没必要使用“禁跳”这样的字眼。毕竟,对广场舞进行立法约束,并非是要歧视甚至禁止广场舞,而是要促进广场舞健康文明有序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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