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居老人赠摊贩300万房产,何以演化为“罗生门”?|荔枝时评

2020年11月27日 15:25:37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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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于立生

  (作者于立生,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人;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近日,上海宝山区88岁王老伯将价值300万元房产赠予水果摊贩小游一事引发热议。此事先是以好人好报的暖闻面貌进入公众视野,随后事件出现“反转”,有亲属指出老人2017年即确诊阿尔兹海默症(俗称“老年痴呆”),对其“意定监护”及“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有效性表示质疑。1126日,上海普陀区公证处则发布情况说明称,当时公证员与老人多次进行交谈,在反复确认其意思后办理了公证;办理过程中,与其居住地居委会进行了电话联系,询问老人情况。目前,事件陷入了“罗生门”。

  王老伯妻儿都已去世,若是按照法律,几个居住在上海、海南等地的妹妹都属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缺位的情况下,享有房产等的继承权。

  不过,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王老伯长期受小游一家照顾,三年前更把小游一家请进家门,组成一个特殊的家庭,由小游负责照料他的日常生活。谁的资产谁做主,王老伯遵从内心意愿,投桃报李把房产等遗赠小游,通常情况下并无不可。但是,普陀区公证处办理此例公证的过程并非无可指摘。

  其一,王老伯患有阿尔兹海默症。这是个进行性的疾病,随时间推移,越往后,越严重。那么,阿尔兹海默症患者,可以办理遗嘱公证吗?

  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不发作时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同样,阿尔兹海默症患者在病程初期神志清醒时,也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但患者在病情严重神志不清时,则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办理遗嘱公证的资质。

  目前,王老伯受访时语言逻辑已有些混乱,还表示自己的房子被赠予了垃圾站。他于2017年确诊,去年和小游办理公证时,普陀区公证处说他当时头脑清楚,行为能力无问题——但惜无旁证,缺乏诸如第三方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等。假如当时能留下一定的第三方证据的话,公证的公信力显然更强。

  其二,据王老伯外甥女吴女士等亲属表示,她们也是通过看新闻才得知王老伯赠房一事的,普陀区公证处在办理相关公证时,也并未知会她们。没有尊重老人妹妹们的亲属权,没满足潜在利害关系人——法定继承人的知情权,法理和情理上似都有失偏颇。

   2019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53亿人,占总人口的18.1%“十四五”期间,全国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人,我国社会将从轻度老龄化迈入中度老龄化。可以预见,今后还会出现像王老伯这样——“远亲不如近邻”,找个有缘外人赠以遗产的情况。

  由于此类遗嘱继承公证事项,既牵扯到亲属权、身份关系,又关涉到重大财产利益分配问题,相关公证机构还需谨慎行事,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在相关程序的履行上力争做到尽善尽美,诸如准确研判当事老人有无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了解清楚其家庭情况并知会相关利害关系人(法定继承人)等,切实保障当事老人等各方合法权益,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权益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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