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三喜
(作者杨三喜,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青年时事评论员;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损害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动;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不得有违反学术规范、损害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等行为;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日前,教育部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针对当前导学关系、师德师风等方面出现的典型问题,明确了“十不得”要求,为导师指导行为划定底线。
在强调科技自立自强的大背景下,研究生教育的作用和地位更为凸显,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导师肩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使命。然而,现实中存在着个别导师指导精力投入不足、质量把关不严、师德失范等问题,使导学关系异化,研究生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甚至出现身心伤害等恶性事件。正因此,“十不得”的规定一经媒体报道,便引发了舆论关注。
为导师指导制定行为准则,划出一条条清晰的基本底线,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导师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导师岗位职责,更是建设一流研究生导师队伍,更好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举措。
实际上,随着对师德师风问题的高度重视,我国的相关规范正在不断完善。诸如“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等规定,在《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中都有所体现,江苏等省份也陆续出台过相关规定。
诸如“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损害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动”“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等规定,不仅是师德规范的要求,更是不能逾越的法律底线,一旦触及,不仅违背师德规范,更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更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不仅研究生的人格不能侮辱,任何个体的人格都不能侮辱。可以说,“十不得”的最大意义不是创新,而是对研究生导师职责和行为规范的再一次明确和重申。
对于“十不得”,舆论更多关注研究生导师不能做什么,实际上,在“不得”中,也有“必须得”。比如,“不得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 “不得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就是以“不得”的形式,要求导师履行好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精心尽力投入指导,把关学位论文质量,强化培养过程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当然,公众更关心的是这些要求如何落实。导学关系是一种较为隐秘的关系,监督制衡的力量难以抵达。研究生导师掌握着学生论文答辩、毕业的“生杀予夺”之权,往往处于强势地位。一些研究生沦为导师的“廉价劳动力”,乃至受到性骚扰、性侵,敢怒不敢言正源于此。而一些高校针对研究生的举报、投诉,往往采取和稀泥的态度,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研究生投诉无门。
前不久,吉林大学研究生院发文,要求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或其他学术成果投寄或申报前均应通过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并就成果名称、署名人、登记时间等关键内容进行登记。此举初衷在于让研究生导师更好把控学术规范和学术质量,防范学术不端行为,却引发了公众对导师权力过大的担忧。公众对导学关系难以监督、导师权力过大的担忧与不信任可见一斑。
此次《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明确强化监督指导,不仅要求严格处理违反准则的导师,还明确了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责任,将导师履行准则的情况纳入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双一流”监测指标体系中。这些规定,显然有利于夯实学校党政负责人以及院系领导的责任,督促良好师德师风和导学关系的形成。值得一提的是,在赋权领导的同时,还要赋权学生,保障学生应有的监督权、申诉权和选择权,通过设立教师伦理委员会等机构,受理学生的举报、投诉,开展独立的调查和处理。唯有将准则落到实处,才能构建平等的导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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