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1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为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治力度,草案在此前基础上增加了规定,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下限定为五百元(人民币,下同)。
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赔偿责任,其中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
有的部门提出,为了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建议增加法定赔偿数额下限的规定,完善司法程序中的举证规则并明确对侵权复制品及制造工具进行销毁的措施。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并对草案作修改,增加规定,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下限定为五百元。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等。为防止以免费表演为名通过收取广告费等方式变相达到营利目的,草案三审稿将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修改为:“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行为。一些协会、企业、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广播组织权利的行使往往会涉及他人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建议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影响他人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为此,草案三审稿增加了一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