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将被认定“垄断”

2020年11月10日 17:15:19 |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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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无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无正当理由搭售……今后,这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均将被认定为“垄断”。由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从今天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将一直持续至11月30日。

  因与某外卖平台发生“摩擦”,一餐饮店被该外卖平台直接“封杀”。原来,这家餐饮小店先加入了某外卖平台,之后又入驻了另外一家外卖平台。没过多久,早先加盟的外卖平台就将这家餐饮店强行下线,宣称只能与之签署“独家协议”。

  像这样“二选一”的情况并非个案。随着互联网电商竞争日趋白热化,一些电商平台强迫商家必须“二选一”站队,以此排挤其他电商平台,打压竞争对手,垄断品牌的同时,也剥夺了消费者自由选择平台的权利。

  此次由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征求意见稿列举了诸多垄断行为。例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如果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无正当理由实施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这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均将被认为是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对于“歧视外地平台经营者”的行为,征求意见稿提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设定歧视性标准、实行歧视性政策,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行政许可、备案,或者通过软件、互联网设置屏蔽等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行歧视性待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均可能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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