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二手房正对“坠楼现场” 法院这么判的

2020年11月09日 19:01:43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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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大多数中国人有“买房”情结,而新上市的商品房动辄每平方米数万元的单价,让不少购房者知难而退,转而将眼光投向二手房市场。不过,有着一定房龄的二手房见证过多少悲欢离合,并不尽是岁月静好。11月9号,南京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刚判决的案件,买房人刚买的房正对坠楼现场,这样的房算“凶宅”吗?都过户了,要怎么办呢?

  在南京工作的小张手里积蓄有限,众里寻他好不容易才通过房屋中介找到一处价格合适,地段、房型也颇为满意的二手房,小张立即筹措贷款,终于于2019年8月以225万元的价格一举拿下这套房。在房屋中介的协助下,小张与原房主李大爷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李大爷即将钥匙交给了小张,很快小张一家便高高兴兴地忙起了装修。可就在这时,突如其来的一个消息让满心欢喜的小张全家犹如遭受晴天霹雳,即将入住新房的好心情全然崩溃。

  原来几个月前,就在小张准备入住的这幢楼里,曾有一母亲抱着婴孩跳楼致双双坠亡,而小张所购房屋厨房窗外正对的露台便是事发地点。小张听闻消息后回到家里,从厨房望见该露台时,顿觉不寒而栗,心里十分膈应。为此,小张辗转难眠,于是多次与房屋中介及李大爷协商,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房还款,但屡屡遭拒。

  今年8月,小张将李大爷及房屋中介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已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要求原房主李大爷退还购房款,并赔偿因购买房屋而产生的中介费、税款、不动产登记费用等必要支出及房屋装修费用、物业费、贷款利息等相关开支。原告小张认为,李大爷及中介在交易过程中,未向其说明“凶宅”的事实,构成欺诈,应当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李大爷则认为,有人坠亡一事自己也只是听闻,并未亲眼所见,且自己出售房屋是出于其他原因,该事件与房屋买卖并无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凶宅”并非法律概念,无实体法律规范上的准确定义。尽管“凶宅”不是法律概念,却是可以理解的风俗人情,会降低普通购房者对房屋居住使用效用的期待,进而左右买家的购房意向,即使成交也会大大影响交易价格,故属于应当向买受方披露的事实。本案坠亡事件虽系非正常死亡事件,但其发生地点并非在案涉房屋主体结构或专属范围内,而是在案涉房屋外、位于一楼的公共露台处,且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并未对“凶宅”有过超越一般认识的特别约定,同时死亡人员亦非案涉房屋居住使用人员,故案涉房屋不应认定为“凶宅”,否则即与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和预期相悖,亦不利于促进市场交易。

  综上,案涉《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存在可撤销情形。虽然案涉房屋不应被认定为“凶宅”,但在实践中,发生在房屋附近的坠亡事件往往也会对房屋买卖交易是否成就或房屋成交价格具有一定影响。本案中,坠亡事件发生于2019年4月,李大爷于事件发生后,立即停止对该房屋的装修,并于当月将其挂牌出售,由此可认定李大爷对于坠亡事件知晓且心存芥蒂,因而急于将房屋出售。在此情况下,李大爷故意对买受人隐瞒事实,亦有违诚信原则,对纠纷产生负有一定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给付原告张某补偿款50000元。法官表示,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的重大交易事项,与房屋有关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披露。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也要谨慎行之,就房屋情况结合自身喜好、忌讳事项,可向出卖方进行详细询问、了解,也可实地向物业公司、周边邻居等打听房屋情况。同时,亦建议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就“凶宅”等相关情形进行约定,并附加违约条款。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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