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如何管控?苏州出台意见 建立性质识别程序!

2020年11月08日 11:52:55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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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今天获悉,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全流程把控规范性文件质量,夯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基础。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加强计划统筹,提前制定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于新增或调整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需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

  行政规范性文件性质特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意见》明确,专门明确文件行政认定标准并建立文件性质识别程序,未明确文件性质的送审稿将被退回或要求补充认定。同时,明确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时坚持“应标尽标”,统一编印行政规范性文件文号。

  《意见》坚持“谁起草、谁负责”,明确起草部门为规范性文件质量的责任主体,文件送审稿被认定存在严重违法情形或文件发文被复议机关、法院认定违法的,作为依法行政考核评价考量因素;合法性审核机构仅就审核意见的合法性负责。同时,坚持“谁制定、谁公开”“谁起草、谁解读”“谁制定、谁清理”原则,明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实施部门的职责。四是严格双重审核机制。起草部门法制机构负责送审稿合法性审核,提出审核修改意见,经集体审议后方可报送送审材料;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送审材料进行复审,并对复审意见的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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