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溧阳法院竹箦法庭安彪法官通过调解,还利用周末时间赶到广东帮忙装货,以督促当事方及时履行了调解协议,使得一起涉案400多万元的合同纠纷得以圆满结案。

安彪法官(左四)调解后,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据了解,今年5月,溧阳市生产熔喷布的甲公司,通过安徽乙公司,以5万元每吨的价格购买了广东丙公司生产的80余吨的聚丙乙烯原料,乙公司又向甲公司购买了240万元的熔喷布。
因甲公司未能按约向乙公司供应熔喷布,乙公司向安徽法院提起诉讼。而甲公司认为未能如期交货的原因,是丙公司的聚丙乙烯原料存在质量问题,故向溧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解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熔喷布采购合同;2、乙公司返还甲公司货款4301797.5元,并赔偿甲公司损失265万元,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月15日上午,该案在竹箦法庭开庭审理,原告与两名被告对货物的数量,以及货物的质量等问题争执不下。
因案件审理需要,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立即组织三方代理人前往甲公司厂区固定鉴定标的。在对其中散落在地的货物及现场标的进行证据固定后,承办法官现场组织调解。原料价格断崖式的下跌、产品数量及质量的巨大争议、代理律师与公司之间意见的来回反馈、突发的各种新情况,使得调解几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居中做工作,最终三方对于各自应该支付的款项和出具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安徽法院正在审理中的案件的后续事宜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尽管已是下午4点多钟,法官决定趁热打铁,所有人又匆匆赶回竹箦法庭,对具体细节通过书面方式确认。
三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共有八项,其中第六项的协议内容为换货。但甲公司不信任丙公司供应的货物质量,因此要求丙公司换货,但两家公司相隔千里,双方对于换货的数量、换货的批次再次争执不下,案件又陷入了僵局。承办法官见状,分别作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一致同意换货的数量及批次在丙方厂区由双方确定,如有异议,由法院现场确定所要更换的批次及数量,更换时间由法院指定。
协议达成后,承办法官人知道如丙公司不主动履约,会使调解协议很难履行,因此第六项协议的内容必须在调解结案前履行完毕。因为除周五下午外,所有工作日都排满了庭审,承办法官决定放弃10月17日周六休息时间,赶往广东督促丙公司履行。

安彪法官直接上阵帮忙装货
周六下午,承办法官与三方当事人共同到达广东某仓库。征得双方同意后,承办法官指定换货的批次为生产日期最近的一个批次。因货物需要逐件称重入库,且有一部分货物处于散装状态,装卸货任务量很大,承办法官为节省时间便主动参与卸货和装货。5个小时后,经原告、被告和仓管方一致对账确认,货物装卸完毕。到当晚10点,这起矛盾纠纷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来源:常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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