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或将出台护老法规 独生子女每年10天照护假

2020年10月30日 13:44:34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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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是一座爱老、敬老的城市。日前,一部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规正在审议。

  10月28日,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听取了《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和初审报告。

 

  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法规?

  到去年底,厦门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达36.84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14.04%。人口老龄化、高龄化与家庭小型化、流动化的矛盾日益突出,制定一部较为全面系统、能够积极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的法规,十分必要且迫切。

  多年来,厦门市老龄工作在实践中形成了很多成熟管用的经验成果。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通过法规把既有工作成果和实践经验固化下来,有利于更好促进老龄事业持续发展和“爱心厦门”建设。

  这部《草案》里都有哪些内容?

  1 独生子女享每年10天照护假

  《草案》提出,独生子女的老年父母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可以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照护假,照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赡养人应当保证老年人享受不低于家庭平均生活水平,赡养人的配偶应协助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

  鼓励赡养人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经常探望;对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提醒其前往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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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公布遗嘱  

  相关部门反映,老年人与子女之间的财产纠纷在涉老纠纷中的比例较高,有必要对老年人财产保障进一步强化。 

  《草案》提出,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以遗嘱方式处分财产的,在遗嘱依法公布前,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公布遗嘱,或要求保管遗嘱的个人、机构公布遗嘱。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或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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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厦门市人大社会委在调研中发现,需长期护理的老年人家庭经济负担重、工作与照护矛盾突出,社会上对出台长期护理险呼声渐高。国务院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又拓展到49个城市进行第二轮试点,必要性和可行性都比较明朗,厦门作为经济特区理应跟进。

  为此,《草案》提出,要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为更好发挥民生工程兜底作用,对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做到应保尽保,《草案》修改建议稿明确对本市户籍老年人分类给予社会救助,推动建立针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失常等老年人的定期巡访机制,及时提供必要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质量和生命尊严。

  同时,《草案》完善了社会福利制度,对入住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本市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等对象,可按其支付能力享受低偿托养服务。

  4 开辟老年人维权“绿色通道”

  厦门市人大社会委调研发现老年人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淡薄、维权取证难。

  《草案》增加了相应条款,鼓励老年人通过公证等法律服务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支持法院开辟老年人维权“绿色通道”。

  村(居)工作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医生、护士等发现有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的行为,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要对以老年人为对象的非法营销、传销、诈骗和非法集资等行为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在老年人办理转账、汇款、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时,应提示相应风险。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检举、控告、申诉,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5 公厕应安装适老辅助设施

  现实中约97%的老年人或将选择在社区居家养老。

  《草案》修改建议稿提出,逐步建立嵌入社区、辐射家庭的新模式,探索社区循环互助养老服务模式。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应按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市、区政府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补充完善。

  鼓励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适老化改造,建设社区步行路网,清除小区步行道路障碍物。公共厕所应安装适老辅助设施,方便老年人使用。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对家庭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的,市、区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6 解决老年人“信息化困扰”

  厦门市人大社会委调研发现,社会信息化高速发展,但部分老年人不会操作App、不会使用智能手机、或因某些原因不使用手机,遇到以信息化手段提供的服务,就“进不了门”“办不了事”。

  一名老人因手机无法出示“健康码”,差点无法通过安检。

  为减少老年人遭遇“信息化困扰”,《草案》修改建议稿补充规定,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公共服务的,应考虑老年人的特殊情况,同时提供相应的人工服务。

  《草案》还提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申领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上门采集人像信息、指纹信息等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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