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柳宇霆
(作者柳宇霆,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学者;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世界之大,真是无奇不有。见惯了口若悬河、舌战法庭的律师,可跟委托人“不一条心”的辩护人,你又可曾见过?
据报道,在一起被告人贩卖毒品罪上诉一案中,辩护律师林维清在《辩护意见》里指称自己的委托人是“宵小之辈”“邪恶之徒”。19日,林维清所在的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份《辩护意见》是林维清的文学作品,并非递交给法院的正式版本。
老实说,作为一个辩护律师,以这样带有污蔑色彩的文字来贬低、嘲讽自己委托人,是极其不合适的。一个辩护律师,不可能不明白自己的身份定位。根据《律师法》,律师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也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这些规定说到底,就是律师要站在委托人一边,恪尽职守。
作为辩护律师,一旦接受了对方的委托,就和对方形成了合同关系,就有全程跟进、全程服务、忠实履行提供法律服务义务的职责。法庭之上,审判结果关乎委托人人身自由、财产利益,来不得半点闪失和马虎。就算是“文学作品”,并非递交给法院的正式版本,也不能胡说八道、信口开河。一个律师在“委托合同”上信誓旦旦,要替对方着想,最大程度实现委托人的目标,可私下里,却用“宵小之辈”“邪恶之徒”形容自己的委托人,那如何指望这个律师做到“勤勉尽责”呢?恐怕没有一个当事人愿意聘用这样有失职业道德水准的律师。
一个普通公民,尚且不能肆意侮辱、诽谤他人,更何况是对委托人负责的辩护律师。“宵小之辈”“邪恶之徒”这样的攻讦之词不管安在谁的头上,都会被认为是一种奇耻大辱。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根据《侵权责任法》,需要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话,甚至还可能以侮辱罪受到刑事处罚。庭下骂人一时爽,可要是委托人认真起来,林律师恐怕还免不了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有的网友认为“不为贩毒嫌疑人辩护,说明了这名律师的正义感。”然而,不管是什么缘由,都不能枉顾法律规定。作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援助律师,岂能行法援之名,却充当第二公诉人。作为律师,如果连这个基本准则都记不住,恐怕这饭碗也就没法端了。
律师既要有法律底线,也要有道德底线。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呼吁律师“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对委托人语不择言的律师,应好好重温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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