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苏网讯(我苏特稿记者/朱彤 江苏新闻广播记者/查多 视频/谢自强 )
2019年10月,辽宁大连不满14岁的男孩将10岁女孩连捅7刀杀害,抛尸小区,甚至还在QQ群里向同学直播勘验现场过程。
2018年12月,湖南沅江12岁少年弑母后,冷静地致电老师请假,被抓也没有丝毫的悔意:“我杀的又不是别人,杀的是我妈”。
两起不同案件,却有一个共同点:未成年犯罪者手段之残忍,态度之冷静和漠然,超出常人认知,加害人却无一例外,因未达到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14岁,最终仅收容教养。
近年来,类似触目惊心的极端血案,屡屡引发社会热议“是否应该下调刑责年龄”。
10月13日刑法修订迎来最新动向!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规定: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消息一出,“12至14岁故意杀人等犯罪或将负刑责”话题火速登上热搜,网友们纷纷点赞,认为公众在公共事件中提出的朴素诉求,正一步步通过修法“照进现实”。
从14到12,这是一次与时俱进的修法
据了解,我国刑法自1979年制定以来,一直沿用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绝对无刑事能力人,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的有关规定。
时移世易,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儿童心智成熟大大提前,接触不良信息更为便捷。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淼在此前采访中说:“当年立法的时候觉得不满14周岁的人,辨别是非能力、对社会认知都比较欠缺,缺少矫治的必要性,现在这些年,小孩成熟程度,包括对信息的了解程度都已经很不一样了,这时候刑法应当及早介入。”
在12日举行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也表示,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对这一问题,大家的共识是应当管起来,既是矫正犯罪的需要,也是保护受害人正当诉求和利益的需要。”
普遍认为,此次刑法修正案是对社会关切的一次积极回应,为更好捍卫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法律遵循。在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殷飞教授看来,与时俱进的修法也有助于社会更好地重新认识儿童,思考儿童的心智成熟能力和某些问题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数据显示,2014 年,由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和起诉的未成年人总计有 133681 人,随后人数逐年降低,近两年又有小幅回升,2019年总计 109570 人,较 最低点2017 年上升 7.42 个百分点。(图源:网易数读)
有严管、也有厚爱,这是一次“两条腿走路”的修法
↑↑↑↑2分钟读懂“两条腿走路”的刑法修正案草案
梳理此次草案可以发现,立法者采用了“两条腿走路”的方式。一方面,刑事责任年龄从原来“一刀切”的14岁,“个别调整”到了12岁。另一方面,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并着力完善专门矫治教育衔接。
“两条腿”的内涵应该如何理解?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黄旭巍向我苏特稿记者表示,要注意极为慎重的四个字——“个别调整”,即立法者在降低最低刑责年龄的同时,其实设置了“两大严格限制条件”。
“第一,犯罪实体上有严格的限制,明确限定为只能是犯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两罪之一,程度上要造成被害人死亡,并且还要情节恶劣,同时符合这三个实体条件。其次,有特别的程序限制,即必须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那么对符合前面三个实体条件的‘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
“个别调整”既防止了“一刀切”强行降低犯罪门槛、损害未成年人权益,又能够精准严惩少数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可谓是修法“一盘棋”中走出的审慎又高明的一子。
此外,草案再次明确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所持有的“教育大于惩戒”原则,从“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含义深远。
黄旭巍表示,曾经的少年犯管教收容所由公安机关主导,不同年龄涉罪未成年人会收容在一起,惩罚性比较突出。修改后的专门矫治教育将会由教育部门主导,以专门的矫治学校为载体,更突出“教育性”。其次,曾经的收容教养有最高不超过三年的限制,而将来的矫治教育会和初中、高中教育衔接在一起,能更彻底实现教育的效果。
“当然这也是一个新事物,具体到底怎么运用,如何设置,目前还在讨论阶段。”
由表及里、由点到面,这是一次能够引起社会反思的修法
从更大视野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绝不只是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黄旭巍指出,草案中的矫治教育虽仅针对涉罪未成年人,但“子不教父之过”,广大父母一定要对孩子负责。
殷飞认为:“孩子犯罪往往是家庭系统出了问题的表症,如果孩子接受了法律矫正、吸取了法律教育后,家庭环境不能持续改变,那么问题根源并未得到解决,因此对于相应父母要有亲职教育(parenting education)的辅助和跟进,这个问题全社会都越来越重视。”
欣喜的是,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社会没有把“锅”全推给孩子,“家庭矫治”正和修法同步前行。记者查阅发现,自2016年起,已有多地出台相关条例,江苏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于2019年6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六章、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涉嫌犯罪,或者犯罪的,公安机关都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是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也是宣誓震慑、精准惩治,然而孩子“生病”不能吃大人的“药”,单纯依靠刑事责任并非“灵丹妙药”。
面对涉罪未成年人,既要发挥刑事处罚的惩治作用,又要发挥特定教育的矫治作用。只有司法机关、社会、学校、家庭等共同努力,才能给涉罪未成年人重新生长的机会,并有力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真正照亮“隐秘的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