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出现“最苦最难受的孩子” |荔枝时评

2020年10月13日 10:55:32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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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于立生

  (作者于立生,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人;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日前,陕西汉中市一名10岁男孩张某宇的求助信在网上热传,令人泪目。信中他自称“最苦最难受的孩子”:父亲、外公、外婆均去世,母亲将他送养后改嫁;可养父母在生育孩子后,又不要他了;母亲改嫁后的新家庭也不接纳他;如今独住出租屋,靠补助和营养餐生活上学,因没生存能力向社会求助。

  1012日,汉中市教育局回应:经了解情况属实,已将他转到离家较近的小学,并协调学校为孩子多备一份晚餐;市民政局回应:经沟通目前孩子已由其母亲照顾,生活上已有安排,已给予3000元临时补助,市未保中心将介入此事;汉台区网信办则表示:有关部门已启动帮扶措施,“11月就能得到低保救助”。

  生身母亲早在他不满两岁时就把他送养,改嫁后又生了孩子;养父母在生育孩子后,又不要已收养八年的他;10岁的张某宇一时陷入“事实孤儿”状态,不仅面临衣食无着之虞,还承受着举目无亲的情感痛楚,真是让人心酸。

  按说,张某宇自打被收养起,就和养父母确定了拟制血亲关系,建立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收养关系便不是谁想反悔就反悔、说推翻就推翻的。

  《收养法》第26条规定了被收养人成年前,原则上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除非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协议;要是养子女年满10周岁,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还得征得孩子的同意。

  可是,又有谁倾听了张某宇的声音了呢?养父母就这么强行把他送到生母身边,硬生生撇弃了法定抚养义务。这种行为是否已“情节严重”到当按《刑法》第261条规定追究遗弃罪的地步,尚需界定。因为养父母毕竟是把孩子送到了生母身边。而若说只是一般遗弃行为或治安违法,像他们这样铁了心要强行解除收养关系,最多也就是5日的治安拘留,约束力也十分有限。

  一些人着眼于血浓于水的血缘关系,把张某宇的流离失所归咎于其生母的能生而不能养。但就她而言,一方面法定抚养义务已转移到养父母那边,她本人也给孩子租了房子。与此同时,她自身的际遇、处境,也让人颇为同情。根据男孩在信中的描述:爸爸、外公外婆去世后,妈妈只有二十岁左右,没有工作,重组家庭经济也很困难。因此,这位年轻母亲有无同时抚养两个孩子的能力,恐怕也要打上一个问号。

  现代社会,是个契约社会、法治社会。就此事而言,真正应该拷问的是养父母在生育孩子后,就撇弃法定抚养义务,强行解除收养关系,让张某宇及其生母手足失措的出尔反尔和失信。试问,要是养父母生育了孩子,就可以出尔反尔,强行解除收养关系;那么反过来,送养人哪天反悔了,是不是也可把送养了的孩子,强行从养父母身边抢回来?

  根据最新报道,经当地民政部门沟通,张某宇生母已同意照顾儿子,重新接收抚养义务,孩子的家庭问题有望尽快得到解决。市区两级多部门迅速介入,追加对张某宇的帮扶救助力度,希望能够帮他脱离孤苦无依的困境,使之健康成长。

  今后,《收养法》《刑法》等相关法规修订时,还需对收养人不经协议就强行解除收养关系,令孩子两不着边的违法行为划定更有震慑力的红线。如此,才能尽量避免今后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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