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12月,陈某经该劳务公司派遣到第三人公司工作时左手中指被机器压伤,但后续处理中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时效。2020年3月,该员工就赔偿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陈某与劳务公司及第三人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对方一次性支付陈某工伤待遇损失等共计80000元。通过执行立案前的督促履行程序,镇江某劳务公司于9月7日主动履行了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
今年9月初,镇江中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信用激励和信用修复的意见,为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当事人和被执行人给予信用激励。因此,在收到镇江某劳务公司的相关申请后,经开区法院为其开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帮助其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评价。

信用激励和信用修复的正向激励机制,一方面可以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排忧解难,也让诚信履行的被执行人获得相应的社会信用评价;另一方面也减少了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使社会各界致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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