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一男子找人伪造了不动产权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套取住房公积金252300元。近日,该男子被金坛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昨天记者从金坛法院了解到,今年以来,该院已判决了5起通过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案件。
据了解,2019年3月初,男子吴某为了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找陈某、黄某(均已另案处理)伪造了女子“杜某”、吴某的不动产权证书、“杜某”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吴某与“杜某”的结婚证等证件材料,于2019年3月7日到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坛分公司提取了公积金252300元。
后经相关部门鉴定,当事人吴某和“杜某”的结婚证和居民户口簿均系伪造。公积金金坛分公司立即报警。吴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环节,被告人吴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金坛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惩罚犯罪,依法判决吴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主审法官介绍,伪造结婚证、户口簿属于《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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