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山西朔州“16岁少年校门口遭同学割喉”一事引发不少网友关注。今年7月4日,在朔城区一中学读初三的杨宇(化名)与王朋(化名)发生口角,随后王朋用美工刀将杨宇脖子左侧划伤。27日,杨宇的父亲杨先生对北青-北京头条记者称,因为目前还有4000余元医药费无力承担,所以他们还无法办理出院,在受伤后杨宇也变得非常内向。王朋的母亲刘女士称,事发后,他们曾多次到医院看望杨宇,已经道歉并给了对方5500余元用做治疗。
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对王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王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罚款缴纳银行。27日,警方表示,因王同学系未成年人,故依法未对其执行行政拘留,待有关部门出具杨某某伤情鉴定后,再对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对杨某某开展司法救助。
少年在校外被同学用美工刀划伤
杨先生对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说,事发是在7月4日晚,因当时他并不在现场,后来听说是因为杨宇和王朋发生了一些口角。“放学之后,我儿子看了他一下,两人发生口角,他(王朋)比我儿子高,拉着我儿子就打起来了,有同学把他们拉开了。后来我儿子以为没事了,但后来脖子就被捅了一刀。”
据杨先生介绍,杨宇先后被送到朔州以及太原治疗,病历显示,杨宇左侧颈部边约10厘米伤口,创面深约3厘米,未见血管断裂,生命体征稳定,神志清楚。
杨先生说,截至8月27日,杨宇的外伤已经基本愈合,但后续还要继续康复。“现在还欠着医院4000多元,所以还不能出院。”杨先生称,他的父亲在2017年因为意外住院治疗,至今已经花了约55万元,此次杨宇被划伤已经花了3万元费用。他平时只是靠打零工赚钱,所以经济压力很大。
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王朋与杨宇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引发打架,王朋用美工刀将杨宇脖子左侧划伤。公安机关决定对王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王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罚款缴纳银行。
杨先生说,对于公安机关这一处理,他们没有什么想法,现在更希望的是孩子能早日恢复。“对方也是个孩子,我们无冤无仇,就算判刑的话,也没有什么意义。我现在就是想着能把孩子看好,疤痕处理得更小一些。而且要开学了,希望孩子能留在朔城二中继续读高中。”杨先生表示,事发后,杨宇参加了中考但成绩并不理想,性格也变得内向,他希望能减轻孩子的心理负担。
伤人者家属:已多次到医院探望 孩子事后很后悔
8月27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联系到了王朋的母亲刘女士,刘女士说,在杨宇被划伤后,他们已经去医院探望过五六次,每次也都带着很多吃的和喝的,截至目前也已经给对方付了5500余元。“下大雨我们也去过,给他们都道了歉。”
刘女士说,王朋平时也被杨宇欺负过,曾有过矛盾。这次事发之后,王朋已经被学校开除,现在待在家里面,“不吃也不喝”。
刘女士说,对方还曾提出十余万元的赔偿,但他们无力承担。
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刘女士说王朋毕竟只有15岁。“我们都不想出这个事,但已经出了这个事也没办法。虽然有点冲动,但孩子也不是有意的,没有想过故意害谁,事后也很后悔。”刘女士表示,他们现在也有些无奈,“我也尽到心了,能做的都做了,怎么解决再看吧。”
警方已安排伤情鉴定 当地教育局正介入调查
8月27日,朔城区公安分局对此事发布通报表示,近日,网传“朔州城区二中一学生校门外遭利刃划脖,伤情触目惊心”一文。
该案发生在2020年7月4日19时,系朔州市朔城区第二中学两名在校学生王某某(男,15岁,朔城区人)、杨某某(男16岁,朔城区人)因矛盾积怨,于当日放学后在校外发生争吵和厮打。后王某某用美工刀将杨某某脖子左侧划伤,学校老师报警并呼叫120将杨某某送往医院救治。
案发当日,分局接警后迅速派警赶赴现场,及时将违法嫌疑人王某某控制。经调查后,分局安排对杨某某伤情进行鉴定,并依法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天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处罚。因王某某系未成年人,故依法未对其执行行政拘留,待有关部门出具杨某某伤情鉴定后,再对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对杨某某开展司法救助。
8月27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朔城区教育局了解到,目前教育局正在介入调查。教育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从其个人观点来看,事件发生在校外,以及放学之后,如果家属对案件有疑问,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对于杨先生提出的希望留在学校继续读高中一事,工作人员称,高中录取有严格规定,要根据学生的成绩等因素决定。“分数线是面对所有学生的,如果说分数没有达到的话,应该不能因为个人原因把这个非常严肃公正的事情更改了。”
律师说法: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需对伤情进行鉴定
在杨宇被划伤一事引发关注后,有不少网友对王朋的行政处罚有些疑问,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因涉案王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及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之规定,不予执行行政处罚。
另外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时才承担刑事责任,故本案处罚与否,需鉴定杨宇伤情,如属重伤,王朋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赵良善说,无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王朋故意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行为构成侵权,就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由王朋的监护人(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杨宇有权将王朋及其监护人共同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身损害赔偿。鉴于杨宇达到出院条件因无法支付医疗费,而涉案主要涉及侵权之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支付令可送达王朋及监护人,如证据充分情况下,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