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的新车,开了还不到半年,因为没有注意到车底有未燃尽的斗香香灰,导致爱车被烧毁,车主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被拒绝!海安市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2月,海安车主余先生停在小区门前的轿车起火,虽然火被消防部门扑灭,但爱车已经面目全非,余先生心痛不已,当时便报了警。车主余先生说,车子是2018年7月份购买的,车价39万余元,正常办理了保险。余先生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当年保险是车辆的全款。
经现场视频以及鉴定意见了解,余先生将车停放到车位时,香体当时的高度差不多三四十厘米,按照日常经验,当时的香体应该还未燃尽。事情发生后,余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保险公司委托了鉴定公司对车辆起火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认为车辆是电气故障导致的起火,排除了任何所有外来的可能性,认为是由车辆本身导致的电气故障。
余先生认为这份意见书结论与事实不符,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向法院申请对车辆起火原因进行重新鉴定。第二份鉴定意见认为香灰与车辆的起火存在关联,极有可能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香灰导致的。
综合两份鉴定意见书内容,涉事车辆火灾与车辆停车时碰撞地面香火物具有关联性,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全部车价39万余元。
韩潇沛说:“没有任何理由地排除了外来因素,我们只能利用高度可燃性,认为斗香对于在本起事故中引起车辆燃烧有非常大的可能性,以此来判定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袁丹丹 叶蓓蓓 南通台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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