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特报记者/刘白 实习生/康明鹏
8月17日,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老人被狗绳绊倒,头部先着地摔倒。8月18日晚,广东佛山杏林镇人民政府发布通报,经调查,罗水村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并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
关于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一事,遛狗女孩、狗主人分别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遛狗女孩除了民事侵权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针对网友关注的问题,荔枝新闻采访了几位律师。
荔枝新闻:遛狗女孩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犯罪?是否涉及刑事责任?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我认为该事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也不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承担。刑法上的过失要求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女孩主观上也不存在这样的主观过失。狗挣脱狗绳后根据一般人的常理认知推断,不会预料到致人死亡的发生,该事故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
北京春林律师事务所庞九林律师:我认为不是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有一个要求就是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是预见了而轻信能够避免,结果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的发生。这就是刑法规定的过失,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这个案件不管是从女孩的角度,还是从个人的角度,还是从一般的百姓的角度,应该不应该预见到会发生老人死亡的后果呢?我认为不会,一个人可能会预见到他的狗会挣脱他,到处乱跑;也可能会预见到这个狗会撞到人,但是我们不可以要求他预见到这个狗会把人撞死,如果这么要求的话,那满大街的遛狗人不都成了潜在的杀人犯了吗?所以说刑法对这个过失要求很严格。因此,我认为公安机关说得对,这个案子就是一个意外事件。
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侯士朝律师:从新闻报道来看,遛狗致死老人,是过失造成的,并且该女孩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够16周岁的人才对过失犯罪承担责任,所以她不是过失犯罪的主体,因此该行为不涉及刑事犯罪。如果女孩年满16周岁,在遛狗时狗绳导致老人倒地身亡,她是有救助义务的,如果没有采取救助义务反而逃离现场,那么这种行为在主观上过失比较大的,很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荔枝新闻:狗主人和女孩分别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狗主人对女孩牵狗行为是否知情会影响责任判定吗?
侯士朝:这里需要明确狗的主人是否明确表示或默示将狗交由小女孩看管。如果是,则小女孩作为狗的管理人,不论放开狗的牵引绳是否经过狗主人的同意,其放开狗的牵引绳,导致老人意外身亡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小女孩应和狗的主人共同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小女孩未经狗的主人同意,擅自牵狗出来玩耍,并擅自放开牵引绳,导致老人意外身亡,则上述行为是由于小女孩过错导致,小女孩因对其侵害行为承担责任。在责任承担上,受害人家属可以向狗的主人或小女孩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狗的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再另行向小女孩追偿。
付建:狗的主人与女孩都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主人承担的是在其过错范围内的责任。从视频可以看出,狗的体型比较大,将这种大型犬交付在12岁女孩的掌控之下,存在一个管理上的“瑕疵”,狗的主人需要为这个过失承担责任。知情或不知情,都不影响狗的主人存在 “管理过失”。若是知情,那么将这种大型犬交付在12岁女孩的掌控之下,存在一个管理上的“瑕疵”;若是不知情,其管理不善,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也应承担责任。
庞九林:如果女孩是在公共领域把狗牵走,那么女孩的家人和狗主人,我认为应该承担对半责任。如果女孩是在私人领域比如院子里把狗牵走,则女孩的家人承担主要责任,狗主人承担次要责任。
荔枝新闻:受害人可以获得哪些赔偿?数额多少?
侯士朝:从民事赔偿角度看,首先需要明确狗的主人对狗是否尽到管理和照看义务,如果没有,则狗的主人应当向老人支付赔偿。如果是由于小女孩原因导致老人意外身亡,则老人既可以向狗的主人主张赔偿,也可以向小女孩主张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老人因住院花费的医疗费用、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付建:民事赔偿主要是由女孩一方进行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现在该事件是造成死亡结果的发生,赔偿的内容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老人的年龄大小也影响死亡赔偿金的数额,若老人75岁以上,根据法律规定,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只赔偿五年的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其费用加起来大概赔偿是20多万元。
庞九林:根据广东省最高法院的通知,广东是实行城市和乡村赔偿一体标准,死亡赔偿金在24万左右,加上精神抚恤金和其他的费用应该不会超过30万。
荔枝新闻:据通报遛狗女孩年仅12岁,作为未成年人,民事责任是否是由其监护人承担?
侯士朝:因为小女孩才12岁,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付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由于女孩是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侵权责任由女孩的监护人承担。
最后,关于此类事件的规范管理,侯士朝律师表示,大型犬伤人事件频繁发生,对周围的人和环境造成了威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和引导,尤其是人员比较密集的城市里,更应该加强对大型犬的管理,不能流于形式、滞留于书面规定。另外,对饲养人要提高自律和公共安全意识,不能只图自己痛快,忽略他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