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河底捞,怎么捞才不越过商标法的界?|荔枝时评

2020年08月14日 15:36:21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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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沈彬

  (作者沈彬,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人;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著名火锅品牌“海底捞”,起诉了湖南长沙一家叫“河底捞”的饭店侵犯其商标权,想不到的是,这个官司还打输了。

  记者通过对司法文书的梳理,发现“海底捞”每年都发生数起类似商标侵权案,告过“河底捞”,告过“海里捞”,还告过“海底豆捞”等商标。不过,之前海底捞告赢了“海里捞”,这回却没有告赢“河底捞”。

  那么,商标维权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呢?“海底捞”,“河底捞”,怎么“捞”才是合法的呢?

  我国《商标法》的一般原则是“注册在先”,谁先注册商标,法律保护谁;但也有例外,那就是《商标法》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商标的本质在于区别服务、商品的来源,避免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以保护企业在诚信经营、创新发展中积累的品牌。商标保护,可以防止其他企业“搭便车”,以保护商业信誉,倒逼企业珍视自己品牌。

  明白了保护商标的本质和目的,再来看看“海底捞”PK“河底捞”的纠纷,关键是考察后者的商标是否足以造成混淆,影响到前者的商业信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在“长城牌”葡萄酒诉“嘉裕长城”商标侵权案中,最高法认为,判定两个商标是否“近似”,一是应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是要考虑请求保护的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简而言之,就是需要由“海底捞”举证“河底捞”的商标不仅是相似、近似,还得举证“河底捞”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从本案看,被起诉的“河底捞”不是做火锅的,是做湘菜鱼鲜的,和海底捞本身就不在同一个细分市场里,哪怕“河底捞”和“海底捞”只差一个字,但是两者经营内容、经营模式等都有很大区别,一般不足以让消费者产生“混淆”。简单地说,不能因为两者的商标就差一个字,而且“海底捞”比较有名,就认为后者是“山寨”,这对他们是不公平的。

  之前,“海底捞”能告赢“海里捞”,还是因为这两家都是做火锅的,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认,而且“海里捞”本身也有打擦边球的成分,这个和做湘菜河鲜的“河底捞”有本质区别的。一个明显有着山寨、傍名牌的成分,一个是“井水不犯河水”。

  商标法是一体两面的,需要在保护既有知名品牌和市场活力之间做权衡。如果保护不严,那可能是山寨横行,品牌得不到发展;如果“保护”过严,可能影响到市场的充分竞争——若是仅仅因为“海底捞”比较有名,就不允许和它八竿子打不着的企业商标使用“捞”或者“海底”这些字,就会大大影响市场活力。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越来越完善,也正因为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更多的商标权纠纷会进入公众的视野。商标权经济标准比较复杂,并不是非黑即白的,公众还得摒弃只用“山寨”和“正宗”的二元模式来看待类似的纠纷。海底捞,河底捞,怎么捞呢?无非打造自己的品牌,不搞歪门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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