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录祝福视频赚外快?可别念歪了“生意经”|荔枝时评

2020年08月10日 11:48:57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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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柳宇霆

  (作者柳宇霆,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学者;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这年头,很多明星深谙“流量就是金钱,粉丝就是摇钱树”之道,因此,通过录制视频进行收费的产业链“应运而生”。在一些中小企业、微商的企业年会、开业典礼、发布会、招商会等场合,明星们纷纷送上“祝福”,为企业造势。这类祝福视频的操作比代言要简单很多,明星只需要抽出一小段时间,对着镜头念出准备好的文案即可完成。

  不过,有不少明星因祝福视频惹上了麻烦。比如,知名艺人杨迪曾于2017年给有利网录制过祝福视频。之后,大量投资人反映在有利网平台的出借金到期后迟迟未兑付。7月24日,有利网回应称,平台已于6月30日停止新放款。不少投资人及网友将矛头对准杨迪,要求其给个交代。对此,杨迪通过微博发表声明,称自己是在电影宣传期间帮宣传方录制的视频,并非涉嫌诈骗的有利网代言人,录制视频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杨迪的回应中透露着清白无辜的意味:不过是帮别人一个忙,说了几句场面上的话,录了一份祝福视频而已,再说也没有赚到什么好处,怎么就把自己和“爆雷”的网贷平台拉扯上了关系呢?其实,这个问题还真没杨迪想的那么简单。就算杨迪和有利网之间没有经济往来,也没有赚取什么好处,但受宣传方所托,总是抵赖不了的。再者,宣传方和杨迪之间有没有合同关系呢?宣传方和有利网之间难道也只是朋友互相帮衬?

  礼尚往来,人情世故,明星固然也有祝福他人的权利。如果是为亲朋好友录个祝福视频,既能表达心意,更能加深感情,浓厚氛围。但是,如果借用明星的特定身份,录制和传播“涉商”类的祝福视频,必须审慎对待。因为,《广告法》明确要求,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在《电子商务法》中,也有类似的限制性条款。对于杨迪来说,身后是万千粉丝,如果对平台资质的合法合规性、业务的真实性等未予核实,就贸然“祝福”、推荐、证明,难免有违法之嫌。

  现实情况是,一些明星可能并未与对方签订正式的广告代言协议,在录制祝福视频的时候,公开的身份也不是广告代言人,而是诸如“明星推荐官”“首席体验官”“形象大使”“推荐官”等头衔。有意或无意避开了广告代言这个词,打个擦边球,就能撇清法律责任吗?恐怕没那么容易。《广告法》明确规定,所谓广告代言人,就是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录制祝福视频,实质就是为商家“背书”,明星所扮演的角色,其实就是广告代言人

  事件发生后,杨迪和同事收集和了解了相关情况,表示“一定会协助此次事件中被欺骗的用户追究到底”,并向因视频推荐而承受损失的观众致以歉意,最后喊话这两个App给网友一个交代。平心而论,这些“善后”举措可谓有所担当,但距法律标准还有距离。如果证实,杨迪“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就有关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包括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等。如果“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而推荐、证明,他还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

  明星经济火爆一时,却有很多明星因为违法而栽倒在泥沼。明星经济,首先应是守法的经济。奉劝各位明星,要念好“生意经”,可别念歪了“生意经”,要多了解《广告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规,守住底线,远离红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职能机关也要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或明或暗的明星代言行为,整治明星祝福视频产业链等乱象,让明星经济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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