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就业!镇江准备这样干!

2020年07月28日 09:54:59 | 来源:一起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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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

  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确保全市就业局势总体平稳,根据《省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53 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力度保市场主体

  01

  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的统筹地区,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可适当放宽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工作均涉及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不再重复列出)

  02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政策。减免小规模纳税人、部分服务业增值税,减免港口建设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0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2020年5月1日到12月31日所得税一律延缓至 2021年首个申报期缴纳。继续实施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至 2020年12月31日。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2020年6月30日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按现行规定给予奖补,并取消奖补年限设置,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医保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03

  加强企业金融支持

  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推动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大幅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将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1年3月底,对普惠型小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对其他困难企业贷款协商延期。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40%。支持企业扩大债券融资,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地方进行奖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镇江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04

  稳定和谐劳动关系

  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须提前30日向当地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制定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工资、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引导企业和职工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劳动纠纷。(市人社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多措并举开发就业岗位

  05

  壮大产业扩大就业

  大力实施产业强市战略,加快招引一批重大产业项目,着力打造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等产业集群。加快推进旧区改造、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增加更多就业岗位。制定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完善项目招引机制,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建立重大产业影响就业评估制度,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06

  挖掘岗位增加就业

  深入推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文化旅游品质提升等行动,加快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支持动漫游戏、创意设计等数字文化新业态发展,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等服务供给。加快发展夜间经济、地摊经济、小店经济,合理设定临时便民疏导点,规范摆摊设点,加强摊贩管理与服务。各类城市创优评先项目应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鼓励汽车、家电、电子产品更新消费。培育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文广旅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07

  培育新经济拓展就业

  培育新经济拓展就业。大力发展“5G+工业互联网”,加快推进5G行业应用示范项目、企业联合创新中心等建设,打造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培育一批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拓展就业空间,提升就业质量。支持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发展,开发更多新就业模式。(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渠道保居民就业

  08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将小微企业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职工未超过100人的,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的比例由30%下调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的比例由15%下调为8%。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以及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新招用员工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09

  扶持劳动者创新创业

  拓展企业开办“3550”改革成果,线上推广应用企业开办“全链通”平台。探索大型农机具、股权、商标、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不断拓展抵(质)押物范围,对优质创业项目可免除反担保。新建一批省级市级双创示范基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入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一批返乡创业载体和服务平台。对入驻各类创业载体或租用园区标准化厂房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厂房租金、管理费等减免。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办、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

  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2020年对低收入人员实行社保费自愿缓缴政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

  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促进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稳步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安全有序引导农民工转移就业,对组织集中返岗、劳务输出涉及的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等给予支持。对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农民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各地可通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完善落实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其他群体就业扶持政策措施。(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公务员局、市征兵办、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加强困难人员托底就业

  将受疫情影响人员、长江退捕渔民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鼓励各地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给予岗位和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政策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鼓励各地开发一批渔政执法协管员、水上救生员等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的持证退捕渔民,并按规定给予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聚焦重点开展技能培训

  13

  深化技能提升行动

  紧贴我市产业和民生需求,面向各类群体广泛开展线上线下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大劳动预备制培训,将培训对象扩大到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规模,在技工院校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拓宽以工代训范围,支持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

  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我市重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培育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建立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扩大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自主权。(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强化职业培训基础建设

  优化职业教育资源,将技工院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扶持培育一批公共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每年遴选一批高技能人才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加大职业培训包开发力度,制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加快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和线上平台,强化培训项目和参培人员实名制管理。(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突出需求做实就业服务

  16

  强化企业用工服务

  精准对接重点产业项目、重点缺工企业,建立服务企业“用工专班”,实行“一企一策、特事特办、全程跟踪”用工保障服务。持续开展线上线下招聘和专项供需对接活动,加强与劳务输出地区和扶贫对口地区劳务用工对接、长三角地区人才招聘协作,帮助企业缓解招工难矛盾。(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强化人力资源服务

  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市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和岗位信息公共发布平台,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和各方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及时在本单位网站和同级人社网站公开发布,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全面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并向省级、国家级归集。制定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完善人力资源产业园扶持政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强化就业管理服务

  全面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完善“一网通办” “一证通办”功能,推进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在线办理。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定期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帮扶、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织牢底线保基本民生

  19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

  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其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就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等低保对象,可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压紧压实就业工作责任

  21

  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健全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地区稳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及时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稳定就业局势。(市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加强资金保障

  各地要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加强风险防控

  加快制定稳就业工作预案,建立健全市级就业监测平台,开展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统计监测分析。建立市级调查失业率按月统计发布制度、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做好舆情监测研判,稳定社会预期。(市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国安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加强督查激励

  将城镇新增就业列入“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实施每月考核讲评。定期督查政策落实、服务落地、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等情况,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予以褒扬激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市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涉及国家、省规定调整的,按国家、省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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