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舒圣祥
(作者舒圣祥,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人;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家住杭州的林女士5年前在老家宁波慈溪市买了一栋精装修别墅样板房。去年林女士在家看电视剧《我和我的儿女们》时发现,剧中女主的家竟是自己买来还从未居住过的别墅。认为自家别墅被非法侵占,林女士将别墅物业、影视制作公司以及多个播放平台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三百万元。
看电视剧居然看见女主睡在自己床上——林女士的遭遇比狗血剧还要狗血。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家别墅就成了电视剧拍摄地,看着一群人在自家屋子里摔摔打打,这是什么心情?更让林女士愤怒的是,在她家拍过的电视剧,还有另外一部。如果不是通过追剧偶然发现被侵权的事实,林女士家成为当地常态化的影视拍摄基地也不是不可能。
林女士代理律师透露,林女士当时跟开发商有债务关系,开发商便用这套别墅抵了债,价格在三千万元左右。林女士办完产证后从未住过,而是跟物业签了一份委托书,把钥匙交给物业,允许其“在紧急情况时使用(如:装修、紧急维修、突发情况等)”。没想到,物业竟一边收着物业费,一边擅自将别墅外租。除了租给剧组拍戏,物业是否还拿该别墅作其他用途,我们不得而知。
当地警方经初步调查,认为物业公司私自将房屋交给剧组使用,属非法侵占,不予立案,并建议林女士到法院起诉。虽非刑事犯罪,民事侵权却无疑。《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新增的“物业服务合同”专章,更为解决物业服务纠纷提供了基础法律依据。
此案中,《我和我的儿女们》剧组直接联系的是开发商,电视剧片尾鸣谢单位还有小区名字。开发商无疑是侵权主体,只是该开发商已多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困难。物业公司是开发商聘请,让剧组进别墅拍摄也是听开发商安排,但作为与业主签订委托合同的主体,物业这一行为严重违背了职业伦理,必须承担侵权责任。甚至,这样的劣迹足以让该物业从行业中被驱逐。
再来看剧组事后的态度,不认错、不道歉,反而认为林女士要求“停播、下架”是“无理取闹”,甚至想以“善意第三人”之名把责任推个干净。“善意第三人”并不是道德上的评价,而是个法律概念,即只要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就可构成善意。但剧组拍戏是商事行为,对所谓“善意”的要求应更高。
按照常规程序,剧组租用拍摄场地要签合同,签合同之前要看相关证件。那么,除了林女士委托的钥匙之外,物业能用什么来证明对别墅拥有所有权?普通人租房子尚且不会只认钥匙,何况剧组呢?没有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很难说剧组没有过失。再者,两个到林女士家拍摄的剧组,一个一分钱没付,另一个付了6万元,也不是别墅场地费,而是使用小区会所和吃饭的钱。可以说,剧组根本就没有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合理对价,显然无法“善意取得”别墅的拍摄权和使用权。
此案离奇,林女士却至今没有得到任何侵权方的道歉。某些物业服务企业忘了自己的身份,管家越权当起了主人;某些影视企业法治意识严重欠缺,对影视拍摄涉及的法律问题“两眼一抹黑”,出了差错还一副傲慢嘴脸。面对如此法治意识“裸奔”的企业,或许唯有严惩严罚之“教训”,才能让其懂得“尊重”二字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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